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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債權債務轉讓無效怎么認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6-22 23:14:08

債權轉讓怎么才能生效

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轉讓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2、該債權是法律允許轉讓的;3、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80條第一款規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達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后的債權。這樣轉換后,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為合法的債權追償糾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舉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簽定了購買鋼材的合同,某乙的權利是取得鋼材,義務是給付鋼材款。某甲的權利是獲得款項,義務是交付鋼材、給付運費。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項后以一個整車皮發貨,由于鐵路運輸的原因,某乙實際收到的鋼材比合同約定的噸位少了9噸。此后某乙將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在轉讓函中寫明:“將10噸鋼材轉讓給某丙”。某甲不知貨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某丙起訴法院,要求某甲給付10噸的貨款。在審理過程中某乙已經倒閉,清算小組向某甲出具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某甲辯稱短缺貨物只有9噸,現在可以向某丙補足貨物。最后法院判決認為債權轉讓成立,債權內容可以由原來的交付鋼材變更為履行給付鋼材款。故某甲應給付某丙9噸的鋼材款,價格按照原來簽定合同的價格。但適逢鋼材價格急速下調,某甲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該案履行種類已經由貨物變更為貨幣,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因而與原債不再具有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1、債權合法有效
2、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雙方達成一致。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如有特殊規定的,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到債務人才能生效。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
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拓展資料

1、簡介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2、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3、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債務轉讓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務轉讓后有什bai么法律效力:

1、第三du人zhi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dao位。
2、抗辯權隨之移轉。
3、從版債務一并權隨之移轉。

二、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轉讓無效有哪些情形:

1、債權轉讓無效的三種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債權債務轉讓定義

我看過定義還是不是很明白其中意義,希望內行人給我舉個現實例子實際講解一下,多謝了,工作中經常遇到類似內容,但是腦子一片空白不理解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以下債務不能轉讓: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4、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要注意:1、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成立條件及內容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達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后的債權。這樣轉換后,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為合法的債權追償糾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舉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簽定了購買鋼材的合同,某乙的權利是取得鋼材,義務是給付鋼材款。某甲的權利是獲得款項,義務是交付鋼材、給付運費。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項后以一個整車皮發貨,由于鐵路運輸的原因,某乙實際收到的鋼材比合同約定的噸位少了9噸。此后某乙將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在轉讓函中寫明:“將10噸鋼材轉讓給某丙”。某甲不知貨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某丙起訴法院,要求某甲給付10噸的貨款。在審理過程中某乙已經倒閉,清算小組向某甲出具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某甲辯稱短缺貨物只有9噸,現在可以向某丙補足貨物。最后法院判決認為債權轉讓成立,債權內容可以由原來的交付鋼材變更為履行給付鋼材款。故某甲應給付某丙9噸的鋼材款,價格按照原來簽定合同的價格。但適逢鋼材價格急速下調,某甲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該案履行種類已經由貨物變更為貨幣,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因而與原債不再具有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簡單的說:
我欠你錢,你對我有債權,你欠王五錢,你對王五有債務。
你對我說,要我直接把錢還王五,這就是你將你對我的債權轉讓給王五,你將你對王五的債務轉讓給我。

注意要點:1、債權的轉讓無需取得債務人同意,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比如說,你將你對我的債權轉讓給王五,只需通知我將錢還給王五就行了;
2、而債務的轉讓則需征得債權人同意,比如你將你對王五的債務轉讓給我,則要王五同意,畢竟有我不還款的風險在里面。

債權怎么轉讓,債權轉讓流程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權怎么轉讓,債權轉讓流程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流程一——簽訂協議。
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二)債權轉讓流程二——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流程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有些轉讓債權的行為需要辦理有關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注意事項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恤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二)債權轉讓注意事項二——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沖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后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并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并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三)債權轉讓注意流程三——債權轉讓通知。
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并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托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一經通知就產生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效果。

通知債務人,哪些情形下債權轉讓無效

你好,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一下這些是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轉讓。如果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的話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債權轉讓一定要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是不發生效力,就會出現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未經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肯定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



您好,哪些情形下債權轉讓無效
1、債權轉讓無效的三種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2、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原則上未經過債權人確認的債權轉讓,都可以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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