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東之一,且認繳出資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權時,當公司出現債務的情況,只要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就不會承擔其他責任。反之,則應當在未繳足數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個人獨資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和公司財務區分,出現自己掙錢,自己拿錢。而沒有單獨制作財務報表的情況時,當公司出現債務法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1、主動清償債務。
按債務的種類、金額、約定的結算期限,主動安排資金,及時或提前還債,盡可能節省債務資金的產生資金成本與費用。
2、進行債務重組。
充分調研市場,獲取有利的經濟信息,運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或以資產抵消債務、或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或以相應的股權或債權償還債務、或以還需用的固定資產償還債務、或以勞務抵償債務。
爭取以閑置的資產來抵消所應償還的債務,優化公司的資金結構,降低資產負債比例,從而獲得一石二鳥的功效。
3、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在無資金還債時,公司要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及時將債務轉化為資本(股本)。這樣,既可以吸收債權人參與公司管理,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與成功的管理經驗,又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節省債務資金應該承擔的利息支出。
同時,還可以克服債務的消極影響,轉變資金供應的渠道,增強企業抗御財務風險的能力,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能夠確保公司的穩定與發展,確保國家、企業投資人、債權人、職工及企業的相關方通過債務籌劃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債務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債務由公司獨自承擔。公司自成立起就屬于獨立企業法人,有相應的獨有財產權。而公司財產權要對公司債務有清償義務。多名法人代表股東的,根據對公司出資份額的情況下對債務有清償義務,但不會對股東家庭進行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國有企業的債務由國家政府負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法人
依照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東之一,且認繳出資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權時,當公司出現債務的情況,只要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就不會承擔其他責任。反之,則應當在未繳足數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個人獨資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和公司財務區分,出現自己掙錢,自己拿錢。而沒有單獨制作財務報表的情況時,當公司出現債務法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代理人,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債務由公司獨自承擔。公司自成立起就屬于獨立企業法人,有相應的獨有財產權。而公司財產權要對公司債務有清償義務。多名法人代表股東的,根據對公司出資份額的情況下對債務有清償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法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義務償還公司所欠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欠了外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有如下特征: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
4、有限責任公司是將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的優點綜合起來的公司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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