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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對債權債務的約定法律中如何進行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6-22 23:13:21

股權轉讓后的債權債務怎么承擔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股權的受讓者可以向法院進出訴訟要求原股東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承擔,所以股東轉讓股權后,債權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但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1、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是股東的家園,股東股權依賴于公司而存在。沒有公司,無從談起股權,更無從談起股權轉讓。因此,如果公司沒有登記注冊,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者就不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具備法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2、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填寫的《開業登記申請表》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中,都有股東的登記和變更登記記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發起人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出資證明和股東名冊是公司對出資人或發起人認定為公司股東的法律憑證。如果沒有獲得出資證明書或者沒有記載于股東名冊,則很難認定為該公司的股東。沒有股東資格,也就尤從淡起股權轉讓。
3、取得股權程序合法。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上述情形均可能導致股權取得無效股權取得無效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就會出現障礙。
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如何來解決這個沖突?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一、股權轉讓后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1、首先需要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6、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二、股權轉讓后如何實現債權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
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股權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公司資本充實責任因公司的設立行為而產生,不因股權的轉讓而轉移,其承擔者應當是公司的設立者或發起人,受讓有瑕疵的股權成為股東的,不應代替股權出讓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果被執行人的股東在公司設立后抽逃出資,在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時,可以追加或變更該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嗎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股權轉讓的手續如何辦理?
1、首先需要您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6、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由此可見,股權轉讓后,原債權債務關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權轉讓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約定自然是轉到了新公司,重組后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并享有債權。如果是個人股權轉讓,那么股東將股份轉讓后就同公司沒有關系了,債權債務則由新股東承擔。
當然,但是必須要通知債權人。

股權轉讓中公司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發生轉讓,與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似乎沒有多大聯系,從法理上看,也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然而,公司法理論中,公司是一個擬制的法律行為主體,這就要求實踐當中需要有具體的人來履行具體的義務。這個義務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規定的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但是,直接義務人(比如公司),履行義務需要這個義務人(比如股東)來支持。這樣,公司這個擬制主體的股東構成,以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間接地影響了公司對外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一)債權問題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注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后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范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并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么,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二)債務問題公司內部股權發生變化,同時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情況就要復雜得多。有人認為,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根據法律后果來看,公司資產并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股權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因此,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債權人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并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并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股東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并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這種潛在的風險,讓債權人變得坐立不安起來。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甲公司設立時由大股東某實力雄厚的A公司和兩個小股東B、C出資,經營一段時間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用以投資某一領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當時認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著良好的資信記錄,它是甲公司的大股東,萬一與甲公司產生糾紛,甲公司的各個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自己承擔償還責任,有A公司這個股東在,不管怎樣都有能力如數償還自己借出的這筆款項,于是借給了甲公司。這筆債務尚未到期時,A公司認為其在甲公司的投資不符合自己未來的發展考量,于是決定以低于自己出資時股價的價格(但是在合理范圍內)將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其他兩個股東B、C,甲公司注冊資本仍保持不變,但B、C兩個股東決定重新為甲公司設定經營范圍,轉而投資房地產業。不久,房地產業遭遇經濟危機,甲公司的償債能力遭到了極大的削弱,極有可能面臨破產。這樣,乙公司原本基于對甲公司大股東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筆款項,在此時發生了改變,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預計的遠期利益面臨著危險。換一種角度來考慮上面這個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時候需經得債權人乙公司同意,這種情況下,乙公司肯定不會同意,那么,A公司又無法退出,A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也受到了挑戰。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如上面所舉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覺得自己的長遠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預計的因素干擾。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時告知乙公司該重大股權變更事項,乙公司就能夠根據這一情勢的變更,來善意地重新考慮如何在不違反先前約定的情況下進行調整,比如與甲公司友好協商,變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擔保條款以獲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響甲公司的正常運營及戰略轉型,更不會影響到A公司的退出。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考慮:第一,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于《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股權轉讓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約定應該如何處理

1.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2.有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3.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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