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還,起訴時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比如出借金額,已還款數額等。
4.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①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②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③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版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權1、身份證明;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當事來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自,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案件原告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身份證明;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7、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鑒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案件原告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身份證明;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如: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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