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中利益相關者法律風險
此利益相關的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等,股權轉讓過程中對中小股東權利的損害主要是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等,使股權轉讓行為完全被大股東所控制。
以股份回購為例,在實踐中,雖然公司質量的好壞可以通過回購價格體現出來,但是回購通常發生在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屬于典型的關聯交易。
如果交易的資產狀況存在明顯的或隱藏的問題而又難以體現在交易價格中,中小股東就有可能因股東會擅自作出決議而被侵犯利益,從而引發股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決議的訴訟風險。
這是由于股權結構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規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應重視股份回購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保護。
二、債權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就是公司的資本。根據資本不變的原則,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但是,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股份回購后,就必然會降低注冊資本,這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問題,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事先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對財務業績制定一個明確的標準,防止公司在資金不充足或財務狀況惡化時仍采取回購行為。
三、股權瑕疵法律風險。
實踐中,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于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2、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采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受讓人不明知出讓人存在出資瑕疵,則受讓股東對該出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否則,在明知瑕疵的情況下人受讓該股權,在實踐中,一般承擔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四、價款支付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應十分慎重,在此過程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轉讓價格確定中的法律風險。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每股不得低于凈資產值。
實踐中,可以考慮首先采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2)支付方式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包括支付工具選擇中的法律風險;支付期限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價款監管中的法律風險---將價款提前提存;受讓方須承諾受讓資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能力,并確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
五、股權置換(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風險。
交叉持股容易發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使企業產權模糊化,難以形成實際控股股東,公司的管理人員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內部人控制;
關聯公司可能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集團意志的損害,在商業機會上、分配利潤上,小股東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從而激發股東矛盾。
因此,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三會)的表決,對投資的限額進行限制,從而加強對關聯公司經營決策的監管和控制,對表決權的保護。股權置換的方式實踐中有三種方式,即股權置換、股權加資產置換或股權加現金置換。
六、股權繼承中面臨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資合性為主,不存在股權繼承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兼有股東人格權的屬性以及人格權不能被繼承的法律性質,因此股權繼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與一般遺產繼承不同的特殊性。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承認或認可。股東個人的經營才能、社會閱歷乃至信譽、道德品質等因素,股東之間都是難免會考慮的。
擴展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風險及防范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股權轉讓。
轉讓方和受讓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
應當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2、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風險及防范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轉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提供不實資料和信息,為防范該種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不誠信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糾紛、債務等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誠然,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行為,為此,轉讓方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也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3、股權轉讓合同不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東要想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想順利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合同設計時。
就必須注意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在轉讓主體、內容、程序等方面的規制,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民商法律網-公司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之識別與防范
您好,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包括: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于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一、合同簽訂前期要規避的法律風險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綱領,任何經股東會通過并經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公司、股東等都必須遵守,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與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么受讓方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股權轉讓協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程序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么轉讓方與受讓方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公司法》設置的轉讓規則。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切不可想當然,首先應先查看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風險要避免
在實務中,轉讓方通常與受讓方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權對價款后,才由轉讓方提請該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不管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一旦達不到這樣的比例,那么轉讓方、受讓方先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會夭折,導致法律上解除協議,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后果。《公司法》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未經以上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認為無效或撤消。所以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該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所以,受讓方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于不確定狀態,還不如在外部轉讓意向階段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前置。轉讓方公司可以先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會上明確轉讓方擬出讓的股份份額、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內容,由其他股東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勿被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讓方在受讓股份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以期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受讓人進入公司后的影響和后果,在些基礎上才進一步確定是否受讓該公司的股權。必要時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情況等作盡職調查,評估收購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律師的事前調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是否存在影響目標公司合法存續的重大法律障礙等,若目標公司的經營業務需要特定的資質證明或認證,如建筑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這些資質認證很重要,否則可能造成受讓方的重大損失。
2、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的審查,首先要對目標公司當前的股權結構及股權變更歷史過程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其次還需要對目標公司各股東出資的合法性,重點是審查股東出資方式、數額是否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出資是否有抽回、各種形式的轉讓等。
3、目標公司各項財產權利的審查,特別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權、主要固定資產所有權、專利商標權等,應該是目標公司合法完整擁有。以發現和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系,保證目標公司的財產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遺癥。
4、目標公司合同的審查,重點了解是否存在純義務性條款和其他限制性條款,特別是要審查目標公司如果有新股東加入進來后或是控制權發生變化后,其原來的合同是否還仍然有效,是否還有其他的限制。這些都會影響到受讓方進入目標公司后,公司的運作是否如受讓方預期的效果一樣,惟有事先了解并進行評估,才能作出科學的預測及評估。
5、目標公司重大債務的償還情況,附隨義務及債權人對其是否有特別的約定限制,如債務合同中如果約定在債務未清償之前不準股權轉讓或是轉讓比率有比例限制等,否則應立即償還未到期債務等約定時,應當及時應對及評估風險壓力。
6、目標公司是否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評估這些是否將會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利益及財務狀況。
7、通過外部調查了解目標公司的發展空間,從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組織等了解有無影響目標公司資產的諸如手搬遷、征用、停建、改建的遠期規劃,目標公司當前享受的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稅收、環保等方面有無變化。
8、其他渠道通過聘請的會計師、評估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準確把握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在必要可能的情況下對目標公司重大債權債務問題進行調查。
(四)股權是否有瑕疵
股東未出資、股東未出資到位、股權設定擔保、股權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轉讓的股權再次轉讓等等,都將影響股權的質量和價值。
(五)股權轉讓后公司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手股東人數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五人以上,所以股東轉讓股權不得有違反法定限制的結果,如果公司股東變為一人,還必須符合新公司法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
(六)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與此相對應,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隱名股東不是名義上的股東,但該隱名股東其實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雖然他不具有股東資格,但顯名股東卻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名義轉讓自身登記于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該股權轉讓的行為一般是無法獲得法律認同的。但是,若顯名股東違反了其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擅自將登記在自身名下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的,因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作用,仍能夠產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但是對于接手公司后的運營管理及控制權行使將會遇到不可遇見的風險。
(七)尊重老股東的同意權、否決權和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兩個特點,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和合作關系,如果股東之間缺少信賴,那么該公司就難以為繼。維系股東之間信賴關系的外在表現就是關于股權轉讓制度的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對股東之間原有的和諧穩定、相互信賴的關系提出了挑戰,需要有良好的溝通與互動。
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經工商登記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佰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于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雖然從法律層面來說,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而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后,除有特別的約定或轉讓方有過錯外,轉讓方對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后果。所以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救濟的方式來尋求觸解決,但是實踐當中公司內部,特別是延續股東的人為因素的障礙才是更為讓受讓人傷神的因素。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或是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維持良好的關系是為自己行使股東權利掃清人為障礙打下一個前期的基礎。
(八)自然人股東已婚須提供夫妻對方同意轉讓的書面協議
夫妻共有財產股權轉讓。對于自然人的股權轉讓方如果已婚,受讓方還必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股權外部轉讓中受讓人即使接受了夫或妻一方的轉讓,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經夫妻共同同意后取得該股權的。比如,可以要求轉讓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書面證明、夫妻雙方關于個人財產的協議、夫或妻一方單方獲得的贈與等證明,而且也應當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附件。
(九)目標公司股權的價值評估要準確
轉讓股權形式多樣,一般有零轉讓、凈資產價值轉讓、原始投資股本轉讓、溢價轉讓、低于凈資產價值轉讓等,無論初衷是為了避稅、投資、整合市場、擴大規模等怎樣的動因,但是對股權的價值評估是基礎。在對目標公司進行前期的審慎性盡調之后,受讓方需要進一步開始一系列的實質性評估,這些評估機制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調查、委托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稅務調查等。通過這些流程的開展便于全面、完整、真實的掌握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并為股權價值評估提供有效依據。當然,在該階段可以采取委托外部咨詢機構或組織自身資源來共同實現。
二、合同簽訂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程序
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通常都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旦決定進行股東轉讓與受讓后,就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內完整的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我們認為遵從法律程序是最起碼的風險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設計、制定本身就是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風險。根據律師辦案實踐經驗,我們總結出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一般要經歷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最后是股權轉讓的生效這幾個步驟及經常會遇到的不同法律問題,將其匯總作出總結以期幫助股權轉讓當事人各方正確把握,而在實踐中常常有人將這幾個方面的問題混為一談,以致于不能正確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別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部門的法律。股權轉讓的程序比較復雜,不僅要簽定合同,而且要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并且股權轉讓不僅關系到轉讓雙方,而且會影響到公司的股權結構,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條款一定十分齊全,權利義務必須十分明確,對轉讓合同條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輕心。我們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要注意審查完善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股權轉讓主體資格要弄清
股權轉讓是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簽訂轉讓合同,如果錯誤地與目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會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股東是不能任意轉讓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同時,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也是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點往往是很多沒有經驗的又沒有聘請法律專業人員的受讓人容易忽略的環節。
2、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必不可少
股權轉讓方要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股權轉讓的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未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轉讓過程中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都會有被宣告無效或是被撤消的風險。
3、外資企業審批前置要辦理
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經過中方股東的上級部門或是經濟促進局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4、國有資產要評估
對轉讓中涉及的國有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在轉讓前要委托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或財產轉移手續。
5、股權轉讓預約合同內容盡可能完善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過程有些較為復雜,時間跨度會較大,為了穩固各方在談判中達成的重要共識,一般會在在未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前,在談判階段簽署多個股權轉讓預約合同,需要明確的主要內容包括:目標公司情況;轉讓主體情況;股權轉讓雙方內部程序辦理情況;擬轉讓的股權情況;交易價格確認;后續手續辦理及時間安排;正式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時間;排他條款;保密條款;違約責任等。其中特別需要明確約定的是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合同的時間和條件,以及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保密責任、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賠償損失的具體范圍和標準。
6、協議內容要細化并能實際履行
股權轉讓協議不僅要在文字上明確、內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實保證能夠履行。有義務才有責任,有責任才有履行的動力。在協議中應將權利義務細化,并落實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體上發生爭議,導致權責不分。如在一起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A公司與B公司(關聯公司)作為轉讓方,將其分別持有的E公司60%、40%股權轉讓給C公司、D公司(關聯公司),轉讓價款為1.7億。C公司、D公司簽約后支付1000萬履約保證金,與A公司、B公司對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記材料、財務賬冊等進行共管,但對共管的形式沒有約定。雙方都認可,所有材料全部鎖在保險柜中,A、B公司拿鑰匙,B、D公司掌握密碼。保險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約定,由A、B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5個工作日,C、D公司交納土地出讓金。雙方在履行中發生糾紛,A、B公司發出合同解除函,C、D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關于誰違約的問題,A、B公司稱,其向國土局取得相關文件后,需要加蓋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配合蓋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C、D公司稱,是因為E公司因為辦公地點變更,A、B公司將保險柜轉移,導致其喪失對保險柜的控制權。正是因為協議中對于保險柜保管的權義約定不明,導致雙方在履行中產生爭議。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現行立法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權中的國有股權轉讓和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在現有立法中,并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都應自成立時生效。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是一個比較復雜、周期性長的過程,簽定好股權轉讓合同后,還要進行股權的轉移和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而且后續還要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等。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不僅要在文字上明確、內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實保證能夠履行。在協議中應將權利義務細化,涵蓋法定的程序及個性化的約定,并落實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體上發生爭議,導致權責不分。
1、把握住辦理股權轉讓款支付及股權轉讓手續的關鍵環節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對股權轉讓及支付程序應防控風險,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果是準備接受購買者分期付款時,首先應該對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約定,如設定付款抵押,質押或者尋求其它擔保形式;最后應設定過戶手續辦理的時間。可能采取分期辦理過戶手續,交多少款,將該款折合多少股份辦理多少股份的轉讓手續;也可以約定在購買者完全付款后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或者是設定的抵押質押股權,當發生付款不能時立即能變現避免損失,總之就是要受讓方提供足夠的擔保,才可以在付款沒有完全到位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如果沒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轉讓款時是不能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的。
2、收回原股東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股東名冊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時更換董事或監事成員
股權轉讓后必然引起股權結構和出資發生變化,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后應召開股東會就股東名稱及出資額修改公司章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以要求更換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監事成員。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股權轉讓生效的風險防范
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需要雙方當事人按照上面所述的要點適當履行股權才能算得上實際轉讓。有些人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一經簽署就萬事大吉了,受讓方自然就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其實在整個股權轉讓過程中,除了轉讓款能否順利收取的風險外,對于受讓方的股東身份能否順利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經工商登記,新老股東的交替方能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社會公示性能對抗第三方。如果這些手續沒有辦好,受讓方除了無法順暢的行使起股東權利外,也給出讓方將股權“一女二嫁”創造機會。考慮到上述風險,股權轉讓雙方,特別是受讓方一定要警惕交易中的風險,事前加以防范。提出如下建議:
1、及時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變更的義務
在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鑒于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股權,其與一般的民事買賣合同還是有明顯差別的。有轉讓方的交付義務僅能表現為向公司的一種通知的義務,將轉讓事實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手續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即在雙方之間完成,受讓方即可取代轉讓方擁有公司的股東資格,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不過雖然此時出資的轉讓在雙方股東之間是生效的,但其股權轉讓還不具備對抗公司及第三人的效力。
最常見的就是在股權實際轉讓后,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于履行義務,未能及時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存在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這種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或是公司董事等人員,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其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妨礙。所以作為股權轉讓中的受讓方,應當在股權轉讓后積極地采取發律師函等方式督促公司履行對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進行變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股權轉讓方如實告之義務及承擔的責任寫入合同
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在受讓股權時要對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有一定了解,從而對股權的價值有一個準確的判斷。所以在股權轉讓實踐操作中,受讓方多要求轉讓方在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權轉讓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因此,當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有的轉讓協議中有“鑒于條款”,在其中可以表明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反映締約背景,以及體現協議之間的相互承接關系等。在訴訟中,認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實現、合同是否已被變更、違約行為的確定等,鑒于條款具有重要作用。
3、談判成果的預先約定,減少締約過失責任的風險
股權轉讓談判過程漫長,操作程序復雜,受讓方前期投入的時間和成本也較高。加上有些轉讓方可能會存在腳踏兩只船相互比價的風險,故在股權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前,受讓方承擔著委托方終止股權轉讓談判的締約失敗風險。所以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就分階段商務談判所議定的談判成果,以談判紀要,備忘錄,意向協議的方式給固定下來,確保締約過失責任落到實處,從而間接保證股權轉讓合同最終能締約成功的概率。
4、協議履行要有保證,保留中途解約權
股權轉讓的受讓方和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前都需要各自內部辦理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從而確保整個股權轉讓能夠按預定的目標進行,否則,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有可能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也有可能會發生受讓方在接收股權后才發現,所受讓的股權之前存在1、股東未出資;2、股東出資不足;3、股東抽逃出資;4、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5、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6、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所以根據情況有必要雙方簽訂一個保護無過錯方的條款,對于股權瑕疵而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有追究過錯方責任及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權利,雖然這份協議對善意第三方是沒有約束力的,但是對轉讓雙方之間是有效力的。
5、股權交割前的負債風險承擔責任約定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未過于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因此,在負債風險分擔的約定中,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本項約定向出讓方追償。
6、監督協議的履行,在發生違約時及時救濟
當事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對轉股講程序需要處處留意,需對股權轉讓的規則有深入的了解。總之,股權轉讓的風險比較大,特別是受讓方一定要慎重,以防自己處于不利境地。如果股權轉讓的份額比較大,最好借助專業人士防范風險,雖然會支出一些成本,但收益會更大,專業人員會最大程度減輕您的交易風險。
企業債權債務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
企業破產用企業破產財產償所欠債務破產企業沒財產償債務消滅
企業破產程序債務清償按《企業破產》第百十三條規定順序配
《企業破產》第百十三條 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依照列順序清償:
()破產所欠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賬戶基本養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律、行政規規定應支付給職工補償金;
(二)破產欠繳除前項規定外社保險費用破產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足清償同順序清償要求按照比例配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債務清償方面有哪些法律風險
風險為,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后,視為債務人已履行。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找的債務催收公司收賬可靠嗎?會不會有法律風險?
您好這個問題確實是要把控好,找正規的公司,文明收賬,不采取不合法行為就沒事,像北京金麥討賬公司運用合法的催收手段和方式,為企業及時實現資金回籠,降低企業資金的壞賬率,從而有效維護企業財務現金流。商帳催收與一般的暴力討帳有著本質的區別,其主要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對賬務方施加各種現實的壓力來實現賬款的回收。商賬催收施壓的手段和方式視具體案件情況和所擁有的相關資源而定,并無統一固定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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