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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2-09 01:06:30

共同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要看情況而定,以下兩種情況不能:
1、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債務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除以上兩種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以追加債務人配偶為共同被告。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貸款人有哪些權利義務,借款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一)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二)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版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權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三)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一)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二)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債務人有哪些權利

債務人有哪些權利
  債務人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筆者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調查發現,在日常業務活動乃至執法實踐中,往往只強調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忽視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100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有80噸大米,尚缺20噸,則買方應當在同時履行日期支付80噸大米的價款,有權不給20噸大米的價款。

  二、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產品,則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撤銷抗辯權。《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六、合同解除抗辯權。《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七、債務抵消抗辯權。《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種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債務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種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八、標的物提存權。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九、債權人怠于通知抗辯權。《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合同法》第80條同時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十、時效屆滿抗辯權。《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它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13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合伙企業法》第63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雖然仍具有請求權,但喪失了勝訴權。
  十一、債權債務轉讓后的抗辯權。《合同法》第82條、85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以上所述是債務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當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首先應當依約履行,同時可以對照上述規定,據理力爭,運用法律手段對抗債權人,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人認同樓上人意見,無出其左。

謝謝你對百度的關注。

留置權中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進行處分,債務回得到清償后歸答還留置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
教育網原創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
  2.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內進行處容分,債務得到清償后歸還留置物。《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教育網原創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債務人享有的權利都有哪些

一、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統一的,就債務人來講,也不例外。債務人在實際履行自己債務的時候,也是可以享受一定權利的。至于債務人享有的權利,法律中規定的主要是兩個,包括后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通常只有在符合一定情況的時候,才能行使這樣兩種權利。
席方平改編自原著同名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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