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并購,雖然是一種有效的改革企業的方式,但是企業并購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的相關知識在進行企業并購之前一定要有所了解。只有了解了相關的知識,才能做到心中有數,防治不必要的麻煩。下面,律師365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企業并購的法律風險:
1、簽訂合同的主體方面的風險。
具體而言主要是主體不適格和合同對方資信(資質)方面的風險,合同簽訂雙方或多方均應是適格的主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自然人來說,年滿18周歲即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履行合同;另外,年滿16周歲且靠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首先要確定其是否領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或存續的資格。些外,在國家對有限制的某些行業還要年其是否具備準入資格或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這也是簽訂合同時的必備的條件。
2、授權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很少直接參與項目談判和合同簽訂等活動,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授權代表來代表本單位參與談判和簽訂合同。在些情況下,首先要核實談判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授權的內容,并將該授權書留底存檔。對于談判代表超出授權內容所作出的要約或承諾,要及時要求其公司出具相關內容的授權。另外,在本單位對外授權委托的情況下,要嚴格加強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企業營業執照等的管理。終止授權委托時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及時收回員工保存的印章、介紹信、合同文本等。
3、文本形式及內容不當的風險。
首先是文本形式的問題,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在簽訂合同中應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另外,采用傳真、電郵等方式簽訂合同也是合同法允許的訂約形式。
其次是合同內容的問題,對此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合同的八個重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際生活中合同條款的內容要遠比上述八個方面復雜,這時需要有專業的人員來起草和審核。
4、履行合同中管理不當的風險。
合同的風險來源不僅表現在簽訂時,更多表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變更和解除: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要變更合同主體和合同履行的內容,有關合同各方在達成變更合同內容后應妥善保存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電郵等。
2、違約的風險,針對對方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違約情形,應及時評估相關后果,并尋求解決方案或救濟手段,減少損失維護權利。
3、在履行合同中還應有重要的證據意識,以備以后發生糾紛時用以證明有關事實。
五、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風險。
公司、企業應當建立一套從合同談判、起草、審核、簽訂、履行至結束時歸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應包括: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及條款管理制度;公司內容部門和人員職權管理制度;合同分類管理制度;訂約、履約、違約糾紛處理和歸檔制度。
六、專業性風險。
不同行業、不同業務流程涉及的合同也不同,需要多個行業或業務領域的專業知識的人員分工協作。所以在合同的處理過程中,法律專業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應協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是必不可少的。
二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有全局觀念。
過去一些企業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局限于合同文本管理,或者個別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管理。其實,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當具有全局觀念。首先是宏觀合同管理,以致力于提升企業履行義務和實現權利的宏觀能力為目標。通過法律宣講、技能培訓、頭腦風暴、合同案件分享等方式,刷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和法律意識,提升其通過合同實現交易目標的能力。其次是中觀合同管理,即合同范本管理。企業不僅應當制定合同范本,還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修訂范本,并對范本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最后是微觀合同管理,即具體合同的磋商、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糾紛解決之管理。
2、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全局觀,還應當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是一項系統工程。
第一、涉及“各種角色”,從企業老板到一線員工;第二、涉及各種能力,簽約能力、履約能力、實現債權能力等均在其中;第三、涉及各個部門,既有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也有非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第四、涉及各類合同,因為“業務有大小,合同無大小”;第五、涉及各項流程,從準備到締結,從履行到終止(解除);第六、涉及各種證據,文本、音頻視頻、證人證言、短信、電子郵件等,一項也馬虎不得。
3、企業盈利當以誠信為本。
營利是企業的天職,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企業也不能偏離誠信軌道謀取利益。在杭州的一起“兇宅買賣糾紛”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內曾發生過三人被殺的兇殺案,盡管房屋本身的使用價值未因此受到影響,但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兇殺案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因此,賣方未向買方告知涉案房屋發生過兇殺案的事實,構成欺詐,買方有權要求撤銷該合同。當然,誠信,不僅是對個人的要求,也是對企業的要求。伴隨《公司法》的修改,企業設立門檻已經降低,隨之而來的是企業信用管理的強化,故而,企業從成立之初即須重視合同締結和履行中的誠信精神,預防遭受不良信用記錄。
4、締約對象選擇重于合同文本管理。
締約如同戀愛,最為重要的要求是,“選擇對的人、一起做對的事”。然而,過去一些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呈現“重文本、輕對象”的傾向,因而往往事與愿違。合同債權之實現,從根本上依賴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譜的相對人,那也是“白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合作必須謹慎,特別應注意約定并督促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在締約主體選擇方面,要樹立一種觀念,即“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難免真小人。”當然,企業管理中并不因此否認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 “合同代表主體”:合同是締約主體的無聲代言;合同是經辦人員的風格再現;合同是團隊執行力的集中表現;合同是風險控制的關鍵鑰匙。
5、先有認同,后有合同。
在實踐中,常常聽說“買的沒有賣的精”。但,有遠見的企業家應當注重口碑。比如早年很多重慶百姓的夢想就是“擁有一套龍湖房”。龍湖公司就是依靠其行為獲得了購房人的認可,并形成良性循環。其實,眾所周知,立法傾向于保護“買方”(弱者),司法常常向“買方”傾斜。在此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也應順勢而為,盡量使客戶認同自己的經營理念。在HR管理中常常講一句話,“好員工應助推企業發展,好企業應提攜員工成長”。企業與企業之間亦然。共同成長,利益共享,企業才能實現長足的發展。
6、面對現實,解決問題。
在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企業一般不宜“立志把官司到底”,除非有特別需要。對企業而言,重要的可能不僅是金錢,還有榮譽、時間或者其它。因此,有時候需要審時度勢,退一步,海闊天空。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遲延辦證,部分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顧問律師建議公司友好地協商解決,必要時支付部分違約金以換取公司和諧經營的氛圍,避免陷于群體訴訟或事件;部分購房者承諾不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僅要求辦證,則應珍惜此等客戶,并及時與其完善相關手續,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7、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具有證據意識。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雖不以訴訟為目的,但任何一個環節均須“拷問”“假定呈堂證供”。并非每筆交易都要上法庭,但須事前將所有的不確定性都考慮到,將可能的爭議及解決方法約定清楚,將所有的證據都留存好!可以說,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所有工作都立足于“打贏官司”而展開,對于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環節,應考慮能否經得住司法考驗。將自己立于不敗之地,盡量避免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按約處理,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畢竟,“良心不如證據”,這是很多法務經理血與淚的總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企業并購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的知識,其中風險可以概括為六大類比如簽訂合同的主體方面的風險、授權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風險以及專業性風險等,防范措施包括先有認同,后有合同、面對現實,解決問題以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具有證據意識等,建議大家仔細閱讀。
企業并購重組的風險具體有哪些
近年來,國內企業并購重組現象越來越常見。但是,在實際并購重組過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風險控制,就會影響并購重組的效率和成本,同時也會給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巨大沖擊。鑒于此,本文就企業并購重組的風險予以合理分析,并提出了企業并購重組風險控制的有效策略,希望為企業并購重組活動的實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并購重組是企業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整合優勢資源和加速自身發展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并購重組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無論是趕集和58的合并、美的并購東芝、滴滴收購uber中國等,都給企業的未來發展和戰略布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企業并購重組如果缺乏全面的風險評估和控制手段,就會加劇自身的經營風險,招致大量經營問題。
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風險
戰略決策風險。合理的并購重組戰略決策,是降低風險的關鍵。企業并購重組是一項重要且長期的投資,企業并購重組活動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精力和資金。如果企業的并購重組過于盲目,勢必會導致企業經營風險的加劇,甚至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目前,國內外并購重組失敗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業在并購前期缺乏嚴謹的決策風險評估,導致企業在并購過程中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最終影響到企業的資金結構,甚至使企業破產、倒閉。
企業并購重組存在一定的風險,并購過程存在的風險點有:
第專一、信屬息不對稱引發的法律風險,指交易雙方在并購前隱瞞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購完成后給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現實中比較多的是被收購一方隱瞞一些影響交易談判和價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對外擔保、對外債務、應收賬款實際無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購后,給目標公司埋下巨大潛伏債務,使得并購公司代價慘重。
第二、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這突出的表現在信息披露、強制收購、程序合法、一致行動等方面導致收購失敗。
第三,公司并購可能產生的糾紛主要有:產權不明、主體不具備資格導致的糾紛;行政干預糾紛;利用并購進行欺詐的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并購重組有哪些風險,怎樣規避這些風險?
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支付風險
企業并購通常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司現金、股票、債券、銀行借款等,涉及巨大的資金金額,存在很大的融資風險。如購并方選擇現金支付工具,將導致公司現金流的大量減少,企業將要承受巨大的現金壓力,如果一點現金流出現問題,對企業將會是一種災難性的后果。而從被購并者的角度來看,會因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和轉移實現的資本增益,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以及不能擁有新公司的股東權益等原因,而不歡迎現金方式,這會影響購并的成功機會,帶來相關的風險。
二、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是指購并者在購并完成后,無法使整個企業集團產生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市場份額效應以及實現規模經濟和經驗共享互補等效果,甚至整個企業集團還遭受被購并進來的新公司的業績拖累。
三、信息風險
并購的前提是對目標公司有相當的了解,并購雙方信息完全對稱。但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實際購并中,因貿然行動而失敗的案例不少。
四、反收購風險
在通常情況下,被收購的公司對收購行為都是持不歡迎和不合作態度的,他們使用的對收購方構成殺傷力的反收購措施有各種各樣的“毒丸”。這些反收購的行動,無疑對收購方構成了相當大的風險。
五、體制風險
體制風險主要體現在:1、企業并購人才缺乏,并購重組的規模和質量受到嚴重制約。2、政府依行政手段對企業并購所采取的大包大攬的方式,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3、被并購企業人員安置因體制政策要求而耗費資力,常給并購者背上沉重的包袱。
六、法律風險
如我國目前的收購規則,要求收購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票后即必須公告并暫停買賣(針對上市公司非發起人而言),以后每遞增2%就要重復該過程(將公告 14次之多),持有30%股份后即被要求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這套程序造成的收購成本之高,收購風險之大,收購復雜之程度,使得收購幾乎不可能,足以使收購者氣餒,反收購則相應比較輕松。
公司并購有哪些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存在的法律風險
1、合同管理風險
目標公司對于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于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企業以信譽或資產為他人設定了擔保而沒有檔案資料反映,甚至連目標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凈,只有到了目標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才會暴露出來。凡此種種,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并購中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在簽訂并購合同時不將這部分風險考慮在內的話,在風險可能變為現實后將毫無疑問地降低目標公司的價值。
2、訴訟仲裁風險
很多情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卜或者說無法準確地預料,如果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么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從而改變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訴訟對象在判決的執行前進行破產清算,甚至會使目標公司作為資產的債權減小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3、客戶關系風險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利用目標公司原有客戶,節省新建企業開發市場的投資,尤其是一些對市場依賴比較大的產業,或者是買方對目標公司的客戶這一資源比較關心的情況,目標公司原客戶的范圍及其繼續保留的可能性,則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從另一角度講,缺乏融洽的客戶關系,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標公司交割后的運營。
4、人力資源風險
勞動力是生產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標公司人力資源情況也具有相當的風險性,諸如富余職工負擔是否過重、在崗職工的熟練程度、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以及并購后關系雇員是否會離開等都是影響預期生產成本的重要因素。
5、交易保密風險
正因為并購交易的雙方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所以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及目標公司的信息作為減小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產生了一個新的風險,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對方濫用可能會使該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動,或者交易失敗后買方(尤其是在同一行業內)掌握了幾乎所有目標公司的信息,諸如配方流程、營銷網絡等技術和商業秘密,就會對目標公司以及賣方產生致命的威脅。
6、資產價值風險
公司并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權問題看似簡單,實現上隱藏著巨大的風險。比如,公司資產財實是否相符、庫存可變現程度有多大、資產評估是否準確可靠、無形資產的權屬是否存在爭議、交割前的資產的處置(分紅、配股)等都可能會使買方得到的資產與合同約定的價值相去甚遠。
7、法律變動的動態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包括并購法律在內的有關法律、法規都將逐步出臺,相對于已經存在原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國家對于公司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地修訂或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而企業的一項并購行為尤其是大中型企業的并購行為并不能短時間內完成。因此,企業并購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動也是應當考慮的風險之一。
8、商業信譽風險
企業的商譽也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很難通過帳面價值來體現。然而目標公司在市場中及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譽程度、有無存在信譽危機的風險,則是反映目標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信譽不易,改變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就更難。兼并一個信譽不佳的公司,往往會使并購方多出不少負擔。
9、注冊資本問題
目前,隨著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數額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辦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繼受股東因發起人股東未出資要承擔連帶責任。
10、知識產權疏忽侵權風險
企業收購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之間成為侵權方,這種情形應避免。為此,除查清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的情形外,并購后應繼續做好與產品開發相關的專利檢索,避免訴訟風險。
風險主要包括:1、信息不對稱風險,企業在并購的過程中對收購方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回股東和管理答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問題給并購帶來的不確定因素。2、資金財務風險,每一項并購活動背后均有巨額的資金支持,企業很難完全利用自有資金來完成并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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