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改制過程中,公司可能會做出一系列的變更,如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但公司本身沒有消亡一直延續。所以債權作為公司法人財產一般有改制后企業繼續繼承;債務一般情況下也應由改制后公司繼續承擔,極個別情況可以將其剝離或豁免(如政府特批等),但無論如何處置債務都要獲得債權人同意才能進行改制。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企業在改制中形式是多種多樣,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因此,企業在改制中一定要全面地規范執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明明白白地享受自己的權利,承擔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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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后,原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國有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后,原企業債務如何承擔由改制后的企業承擔。
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該怎樣承擔
理由:首先幾種改制形式原企業并未實際消亡發企業變更律新企業應享受承擔原企業所權利義務包括遺漏債務其訟爭債權債務關系雙事債權原企業原企業主管部門債權債務主體債權能要求作原企業權利義務承繼者新企業承擔債務主管部門與購買者間關于原企業債務承擔約定債權沒拘束力第三遺漏債務錯主管部門且購買者已支付價原企業資產折股未包括該債務由新企業實際承擔該債務損害購買者新企業其股東利益實際處理遺漏債務終判由主管部門新企業承擔責任范圍內向新企業承擔責任公 2.企業產權整體售購買者實行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伙經營應原企業主管部門列告判令其原企業售前實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企業依種形式改制即行終止其財產與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接受并進行清理主管部門遺漏債務未盡清理責任存錯應其售原企業前所接受原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購買者債務遺漏錯且已包括遺漏債務內企業資產支付價應再承擔該債務清償責任 企業作發起組建股份限公司并評估全部經營性凈資產作股本投入股份限公司未外保證債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債權起訴要求股份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何處理?種意見認應由股份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理由:首先《股份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規定原企業改組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改組公司承擔;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份限公司企業申請業登記注冊書原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書都載明:原企業債權債務并轉移新設立股份限公司;再股份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仍享主債務追償權并非盡義務另種意見認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代表家持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資產管理局承擔保證責任依據:第理角度析《股份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原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公司承擔債務詞包括保證債;第二新立股份限公司財產源于全體股東投入原企業資產已折合股僅股份限公司全部股份部股份限公司承擔原企業民事責任必損害其股東利益與公司享獨立財產權基本原則相悖;第三若由股份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雖享追償權債權否能完全實現存風險股份限公司導致資產減少第四企業資產管理持原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行使股東權系原企業權利承受者自應承受該債務且具備償債務基礎即轉讓股份償拒執行民院執行其股權 述兩種意見均失偏頗企業作發起全部資產組建股份限公司實質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屬于企業變更種特殊形式股份限公司應承繼原企業所權利義務保證債務雖別于般債務仍屬于債務范疇訴訟仍應股份限公司作訴訟主體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債務畢竟同于般債務保證言保證債發履行具確定性履行具追償性故改制程般保證債列入企業債務進行評估關于保證債處理應與般債務所區別于改制股份限公司各發起明知原企業存該保證債務且未列入資產評估視股份限公司接受凈資產包括該項保證債務其向債務追償未能實現部由股份限公司自行承擔;二于改制評估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其納入評估范圍依據公平原則股份限公司追償部由其與原企業資產管理擔;三于改制保證債務已經實際發(債權已向保證主張權利或主債務履行期滿未能履行)卻未納入評估范圍未原企業存該保證債務事實告知其發起原企業資產管理及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均存錯故股份限公司未追償部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其股份限公司股權限承擔清償責任.原企業其企業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抵押物主張債權依述原則處
企業改制后幾種特殊債務如何處理
企業,債務,股份,承擔,公司,資產 企業產權出售后,發現有評估時漏評或清理債務不徹底而遺漏的債務,債權人就該筆債務起訴的,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列出售方為訴訟主體,判令其以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為限償還債務,而不應列購買者或新企業為訴訟主體承擔責任。因為漏評債務系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責任,且購買者已支付了對價,若再判令購買者或新企業承擔漏評債務,顯失公平。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可分為兩種情形,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1.對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后實行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的,應將兼并企業或改組后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統稱新企業)列為被告,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第三人,判令新企業對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判令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新企業承擔責任。理由是:首先,在這幾種改制形式中原企業并未實際消亡,只發生企業變更的法律后果,新企業應當享受和承擔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遺漏的債務。其次,訟爭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原企業,原企業的主管部門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債權人只能要求作為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的承繼者新企業承擔債務。主管部門與購買者之間關于原企業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第三,遺漏債務的過錯在主管部門,且購買者已支付對價。原企業資產折股時未包括該債務,由新企業實際承擔該債務,將損害購買者和新企業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實際處理時遺漏債務最終判由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新企業承擔責任是公正的。 2.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后購買者實行個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伙經營的,應將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被告,判令其在原企業出售前的實有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為企業依這種形式改制后即行終止,其財產與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接受并進行清理。主管部門遺漏債務,未盡到清理責任,存在過錯,應在其出售原企業前所接受的原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購買者對債務遺漏無過錯,且已就不包括遺漏債務在內的企業資產支付對價,不應再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 企業作為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評估后的全部經營性凈資產作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將對外保證之債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后債權人起訴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公司承擔;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中和原有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書中也都載明:原有企業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到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仍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并非只盡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原企業資產的管理人,如代表國家持有國有企業資產所折股份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第一,從法理角度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公司承擔”中的“債務”一詞不包括保證之債;第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來源于全體股東的投入,原有企業的資產已折合成國有股,僅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如果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企業民事責任,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也與公司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這一基本原則相悖;第三,若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雖然享有追償權,但債權是否能完全實現存在很大風險,股份有限公司會因此而導致資產減少。第四,企業資產管理人持有原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行使股東權系原企業權利的承受者,自應承受該債務,且具備償還債務基礎,即可以轉讓股份方得償還,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執行其股權。 上述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企業作為發起人之一以全部資產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屬于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繼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保證債務雖然有別于一般債務,但仍屬于債務的范疇,訴訟中仍應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債務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債務,對保證人而言,保證之債的發生和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履行后具有可追償性。故改制過程中一般不將保證之債列入企業債務進行評估。因此,關于保證之債的處理應當與一般債務有所區別。一是對于改制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發起人明知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且未列入資產評估的,視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凈資產中包括該項保證債務,其在向債務人追償后,未能實現的部分,由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擔;二是對于改制評估時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的(如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因此無法將其納入評估范圍,依據公平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得不到追償的部分,由其與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分擔;三是對于改制時保證債務已經實際發生(如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或主債務人在履行期滿后未能履行),卻未納入評估范圍,也未將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的事實告知其他發起人,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存在過錯,故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到追償的部分,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原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主張債權的,也可依上述原則處理。 采用租股結合(又稱半租半售)的吸股方式將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后,原企業的債權人起訴的,應如何處理? 租股結合(半租半售)是指將企業的廠房、土地等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租賃給職工,流動資產評估作價,由職工受讓后投資入股的形式。企業實行租股結合的股份制改造后,原企業繼續存在的,因流動資產中通常包括債權債務,職工受讓后,原企業的資產從形態上看實際上分成兩塊,不管原有企業是否主要依賴租賃費生存,都可按企業分立的債務處理原則來解決企業改制前所欠債務的承擔問題;如果改制后原企業注銷終止,仍只是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主體的變更,新企業當然要承受原企業債務。股份合作制企業賴以存續的基礎是其擁有職工等股東折股投入的法定數額的獨立財產,而在租股結合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流動資產系職工所投股金構成,屬于企業的資產,但固定資產卻非股東出資,而是股東租賃的,股份合作制承擔原企業的債務時,其用以承擔責任的財產顯然不能基于這些資產。換言之,原企業經過租股結合方式的股份制改造后,其不動產等固定資產實際上被主管部門抽回,是新企業的償還能力受到削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起訴的,還應當追加原企業主管部門作為共同被告,以出租的原企業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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