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謝謝了.急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專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屬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積極要件)(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消極要件)1. 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2. 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專返還所占有的屬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這一要件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不是依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行使留置權;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財產都可以成立留置權,如無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財產,雖屬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權;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第二,留置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所占有的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財產,不是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權的財產必須是動產。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權留置該動產。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實質看,也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但承攬人對該建筑物不得留置。
(2)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生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
(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么債務人則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有悖于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同時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占有對方財產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負的債務,即使債權已屆清償期,也不得主張行使留置權。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未完成定做事項,就不得主張留置權。
關鍵是實踐中如何認定留置權成立?留置權人需要提供什么樣的手續?運輸合回同,加工合同答還是保管合同?如何沒有合同,該如何行使留置權?畢竟動產以占有來推定所有權的。經常有租賃合同的房東,留置房西的財產抵扣租金,法院在執行中怎么處理?
留置權的概念最早是出現在《德國民法典》中。一般認為,留置權源于羅馬法的“惡意抗辯權”,后來“惡意抗辯權”發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各國民法都對留置權作了規定:《德國民法典》第273條規定,(1)除由債務關系得出不同結果外,債務人基于其義務所依據的同一個法律關系,享有對債權人的已經到清償期的請求權,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所欠的給付,直到其應得的給付被履行為止;(2)有義務返還標的的人,因在該標的上支出費用或者因該標的對其造成的損害而享有已經到清償期的請求權的,享有同樣的權利,但其以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為取得該標的的除外[1]。《日本民法典》第295條第1款規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該物產生債權時,于其債權受清償前,可以留置該物,但債權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2]。法學家也對留置權下了種種定義,對其內涵進行了描述: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其債務人之動產,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償前,得留置其動產之法定擔保物權[4];留置權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產生債權的情況下,在其債權得到清償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權利[5];留置權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6]。實際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權的性質、適用范圍不同,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差異,但它們的共同之處是:留置權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前,可留置該財產的權利。
從各國立法看,留置權有債權性留置權和物權性留置權之分。債權性留置權只是作為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一種抗辯權,它不是一種擔保物權,而是債權的一種特別效力或債權效力的一種延伸,其主要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物權性留置權是作為獨立的擔保物權而加以規定的,債權人可以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不管是債權性留置權還是物權性留置權,它們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擔保債的履行,是一種債權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國《擔保法》所言:“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的發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關系,根據法律出版社《物權法立法背景和觀點全集》的說法。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并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擴展資料:
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物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權先后相繼,其區別在于,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后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占有雖然持續不斷,但占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于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
留置物的占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在此期間內,留置權不得被剝奪,既可對抗債務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對抗該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權的作用,與留置權一樣為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物的擔保范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多為雙務合同,因而留置權所的主債權,是負有交付留置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這一被擔保的債權,應是債權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有的主債權約定在履行期內不承擔利息義務的,則只擔保遲延履行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范圍。有約定違約金的,依約定計算;未約定違約金的,依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計算。
(4)損害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和因留置物隱有瑕疵所致損害的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對留置物進行保管,應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該保管費用應為擔保的范圍。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進行一系列的行為,需要支出費用,該費用應從留置物的變價款中支出,因此,這項費用亦為擔保范圍。具體內容,包括變價申請費、評估費、拍賣、變賣費用及一切必須的費用。
4、留置物變價權
留置權人對于留置物享有變價權。該變價權,并不產生于留置權產生之時,而是產生于留置權實現之時,即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這一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權沒有包括變價權在內,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發生,其優先受償權就沒有發生的基礎,留置權的擔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終體現出來。
5、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根本手段。如果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為留置權的基本方法,雖然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留置權人雖可繼續留置,
但卻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權,因而沒有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在變賣的基礎上,確認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可以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留置權人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留置物占有權、留置物孳息收取權、留置物的擔保范圍、留置物變價權、優先受償權;義務:留置物的保管義務、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義務、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物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權先后相繼,其區別在于,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后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占有雖然持續不斷,但占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于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
留置物的占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在此期間內,留置權不得被剝奪,既可對抗債務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對抗該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留置物孳息留置權的作用,與留置權一樣為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物的擔保范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多為雙務合同,因而留置權所的主債權,是負有交付留置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這一被擔保的債權,應是債權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有的主債權約定在履行期內不承擔利息義務的,則只擔保遲延履行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范圍。有約定違約金的,依約定計算;未約定違約金的,依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計算。
(4)損害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和因留置物隱有瑕疵所致損害的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對留置物進行保管,應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該保管費用應為擔保的范圍。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進行一系列的行為,需要支出費用,該費用應從留置物的變價款中支出,因此,這項費用亦為擔保范圍。具體內容,包括變價申請費、評估費、拍賣、變賣費用及一切必須的費用。
4、留置物變價權
留置權人對于留置物享有變價權。該變價權,并不產生于留置權產生之時,而是產生于留置權實現之時,即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這一權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權沒有包括變價權在內,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發生,其優先受償權就沒有發生的基礎,留置權的擔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終體現出來。
5、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根本手段。如果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為留置權的基本方法,雖然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留置權人雖可繼續留置,但卻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權,因而沒有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在變賣的基礎上,確認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可以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實現。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留置權人應當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權人應根據留置物的性質、保管的場合及保管的技術規程要求,采取適當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狀態,保障其數量和質量。因留置權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短少、損壞的留置權人應依過錯原則負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電、洪水)引起的,則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擔。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未經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構成對應負義務的違反。對留置物造成損害時,留置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應將留置物返還于被留置人。這種返還義務更準確地說,應是人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因為留置權一經消滅,留置權人即為債務人,應負給付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否則,即為非法占有,應負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留置權的權利
留置權是物權法中規定的一種,其對象是動產。留置權人想要行使留置權,則必須要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占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
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5、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
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留置權人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金額相當,即債權人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相當的部分,其余部分應當交付債務人。
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的,債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留置權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交付于債權人占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留置財產。
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留置權存續期間,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占有留置物。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根據留置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如保管、運輸關系)而享有的占有權,第二階段是在債務人未履行其債務前,拒絕其返還請求,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這種占有權可以對抗債務人,也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留置物的所有人。占有留置物既是留置權人的權利也是留置權存續的要件之一。
(2)收取留置物孳息。留置權人為留置物的占有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有權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用來清償債務人債務。《物權法》第235規定:“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甲由于外出打工,將一頭母牛委托鄰居乙保管三個月,約定保管費用共三百元,三個月滿后領牛時付款。三個月后,甲沒有回鄉,托他人幫忙去乙家取牛,但保管費卻分文未付,要求等甲年底回鄉時再一次付清。此時乙享有留置權,正巧母牛生了一頭小牛,這頭小牛就是母牛的孳息,乙有權收取小牛,并將小牛充抵為小牛接生所需的費用。
(3)保管費用的償還請求權。留置物本屬債務人所有,且發生留置的原因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而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4)就留置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當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超過一定期限,留置權人有權將留置物折價、拍賣或編賣并從中優先受償。
2、留置權人的義務
(1)留置權人應妥善保管留置物。我國《物權法》第234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有占有權。留置期間,留置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將留置物設置抵押、質押,更不能非法出讓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乙未征得甲的同意,擅自強拉著甲的母牛去耕田,結果導致母牛流產,由此所導致的損失乙應負責賠償。
(2)按時返還留置物。留置權一旦消滅,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債權人應及時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
(一) 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專以留置標的物。
屬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債權人和債務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不少于2個月內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未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僅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 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
2.返還留置物。
民法,留置權
甲公司與運輸個體戶乙于6月1日簽訂一運輸木材合同,委托乙將木材從北京運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運費。乙于6月3日運到后,甲未付費,但乙還是將全部木材交與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運一批鋼材由北京至上海,并約定到滬后即付運費。當日,乙接到鋼材后即留置下來,稱“趕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運費,否則兩個月后,我即將該批鋼材賣掉,以扣除所欠運費”,問:乙的做法是否合法?rn若乙為一運輸公司,乙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物權法》第231條的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版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權外。第一問中乙的做法不合法,因為6月1日運輸木材合同下的債權與8月1日運輸的鋼材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第二問由于甲乙都是企業,乙的做法合法。
(民法)留置權中的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種法律關系是什么意思?
2010年司考出題人理解的‘’同一種法律關系‘’是最狹義解釋,僅指動產是債權的回標的物的答情形!而他們之前又不是企業之間留置關系。
故,認定不是同一種法律關系。不能留置。
典型案例:(1)甲到乙處修車后不付錢,乙留置甲車,因為債權的標的物都是同一個汽車,乙可以行使留置權。
(2)甲將A車開到乙處閣放修理。次日又將B車開來修理,乙把兩車都修好,甲不付錢,這時乙對甲享有兩個動產債權,對A車享有10萬債權修理費,對B車享有1萬債權修理費。但是乙如果行使1萬的債權只能留置B車,不能留置A車!
故,認定不是同一種法律關系
(僅供參考)
關于民法留置權的問題
B從A處偷了一輛車, B送到C處修理,修理完畢后,B不給錢,C就行使了留置權。這時候A可以去讓C返還嗎?這樣 A的返還請求權就和C的留置權發生了沖突,應該怎么辦沒有沖突,所有權不能對抗留置權。A行使所有權不能對抗C的留置權。最高人民法院《內關于適用〈中華人容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實踐中A應當報警,要支付修理費,然后向B請求賠償損失。
相關推薦: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
自然借款利息怎么規定(個人借款利息規定有哪些情況)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