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一定是重新認定債權債務關系嗎
不需要,有本人的簽字確認并按手印或者蓋章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票據的簽發,取得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無償取得。這句話是對還是錯?如果錯。錯在哪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無償取得。這句話是對還是錯?如果錯。錯在哪里?這句話是錯的,《票據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如下:
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從第11條規定可以看出,票據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無償取得的。
債權債務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1、身份證明;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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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如何向法院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借款糾紛原告的舉證方式是:1.提供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收據等;2.提供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等;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1.借條
借條是借貸官司中的主客,也是勝訴的關鍵所在。沒有借條,就是空談,怎么讓別人相信庭上對立雙方是借貸關系。前面小編也介紹過借條的規范性,怎樣寫借條,還得看看借條是否過了兩年訴訟有效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所以,借條是必備證據,簽訂之時要謹慎,借款之后要妥善保存。前面小編也講過借條的陷阱,大家看一看,引以為戒吧。
2.支付憑證
空口無憑,有支付憑證才更有信服力。在借款金額較大的情況,需有轉賬記錄或者現金交付現場的證人作證,或者在轉賬記錄上備注是借款用途,不然不足以說明你們確實存在借貸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都可視為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支付憑證是借貸合同生效的證據,為勝訴增加籌碼。在銀行轉賬或支付寶轉賬的時候,需要備注轉賬用途為借款。
3.證人證詞
借款的時候,有第三方在場,以后債務人想賴賬也是無理取鬧;追討債務時,有旁人作證,在法庭上也能力證對方經多次催告而不還的惡劣行徑。
證人證詞,有時候就是借貸官司的神助攻。但是證人最好選擇與借貸雙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本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債務人如果有異議,也得拿證據說話。
一、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二、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三、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債權債務糾紛具體如何進行舉證
一、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二、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三、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和債務糾紛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種民事糾紛,債務債務糾紛就會涉及到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面,這種糾紛是由于債務債務關系產生的,那么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那些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系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二、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是哪些
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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