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抵押權是物權,但抵押合同叫債權合同
物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物權關系的合同。債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合同。
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的最主要差別在于法律后果是影響物權關系還是債權關系。
以買賣合同為例,買賣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間產生債權關系,買方有要求賣方交付的權利,賣方有要求買方給付貨款的權利,但這兩種權利均為債權請求權。
物權關系未因合同生效而變更,即使合同目的實現的最終結果是物權變動。抵押權雖為物權,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權并未因此設立,僅僅只是產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對人設立抵押權的債權請求權罷了。故抵押合同為債權合同。
你的理解是不對的: 合同屬債權范疇,抵押權屬物權范疇,他們受不同的法律所規范,抵押合同生效不代表抵押
請問個問題 謝謝 抵押權不是不轉移占有為目的嗎 那動產交付 不是轉移占有了嗎?抵押合同的設定并不當然發生抵押權設定的效果。抵押權的設定是抵押合同履行的結果,因為抵押權的設定取決于當事人依照抵押合同的約定履行設定抵押權的行為,即向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登記抵押物而公示抵押權設定的行為,當屬抵押合同內容的履行,所以說,抵押合同為債權合同。但,無法解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情況下抵押合同的性質,所以,有學者認為抵押合同為物權合同。
動產抵押不要求交付抵押物。動產交付,是動產質押的要件。
抵押權一般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法律明確規定的,如不動產抵押權屬登記生效。
仔細看看《物權法》第十六章 抵押權 相關法條
動產抵押權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生效為要件。如果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債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二.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并無二致。而依各國法律規定,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1.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于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2.指用于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三.用于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權都將直接制約出質債權的處分,影響所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對于債權人基于已履行自身義務且履行符合約定而產生的債權自是可以成為質押標的。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已喪失抗辯權
質押合同主債權無效次債權怎么處理
一、質押合同主債權無效次債權怎么處理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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