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哪幾種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俗來講債權是被借錢,債務是借錢。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而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并不是所有都是共同承擔,這建立在合理合法,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
夫妻債務如何確定
夫妻之間無論是維持婚姻關系期間還是在打離婚官司期間都會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如果兩人之間自愿約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也是可以的。那么夫妻如何約定債權債務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所欠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商量后決定且用于夫妻共同事務開支,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債權債務在什么情況下與自己無關
夫妻雙方債權債務在什么情況下與自己無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有本人償還、不會連累到家人或者第三人。
一方借的債用于賭博的,此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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