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什么意思?簡單說說
代位權一般是在債權債務中體現出來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版的債權人要求權履行。比如A欠B錢B欠C錢,C可以直接問A 討要的情況。但是代位權的取得一般要求兩個債權都到期,B故意不向A積極討要,C再經過向法院起訴主張在可以行使,不能當然的行使。
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的實體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的權利。比如A欠B錢B欠C錢,B認為從A處要回的錢還是要付給C的自己還是沒錢,就對B說我不要你還了,這樣B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以還對C的欠款時C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也要先起訴,并向法院提出。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何不同
代位權和撤銷權是我們經常會使用到的權利,在法律上對于這兩者也有相應的規回定。但答是我們要知道在代位權和撤銷權在進行行使的時候在條件上有什么不同呢?這就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問題,才能知道這方面的規定。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何不同
撤銷權形成的條件:
(1)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
(4)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代位權形成的條件:
(1)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陷于遲延;
(3)債權人有保全自己債權的必要。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就要了解清楚,本文從這幾個方面來介紹了兩者在使用的時候不同的條件,大家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樣才能符合規定在法院方面才能得到認可和受理。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合同代位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合同代位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有:
(一)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稅法代位權和撤銷權與民法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代位權與撤銷權同為合同中債權人為保全自己債權利益而采取的措施,雖然兩者專在適用的目的、行屬使的方式、債權的保全范圍、費用的負擔主體等方面相同,不同之處為:
1.債務人的不當行為的形式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要求償還的行為,撤銷權是債務人優先償還的
2債權人的債權有無到期的要求 代位權要求到期債權,撤銷權不要求到期
3債務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代位權可以直接要求次債務人償還,撤銷權要求債務人 撤銷
4對債權人產生的效力
5權利行使的時間上不同等。
民法與稅法旨趣不同,民法以公平追求為圭臬,稅法以國庫充足和兼顧回納稅人權益為旨歸。歷史上稅法答與民法的關系大致經歷了幾個階段:1.稅法是民法的附隨法階段。稅法不得對民法無效行為征稅,但這無疑導致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2.稅法獨立于民法階段。稅法引入了實質課稅原則,對同一行為可與民法做相異解釋。但實質課稅原則又往往會導致稅務機關的濫用,同時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矛盾;3.稅法與民法有機統一階段。對同一行為,稅法與民法如有不同解釋,需依稅法的明文規定,以體現法律秩序及稅收法定原則。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
代位權是抄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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