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
1999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訂購價值6萬元的黃桃。合同規定:A公司在1999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噸黃桃,每噸價格2000元;B公司則應于1999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貨款在B公司收到黃桃后10日內付清。1999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萬元給A公司,1999年6月15日A公司將黃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貨后,認為黃桃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減少價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認。1999年7月因市場上黃桃需求量不大,而黃桃又不宜長時間保存,B公司就將黃桃進行了降價處理。1999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萬元貨款,B公司說黃桃質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減少價款。A公司不同意,雙方當時各執己見,協商沒有結果。后來因為A公司管理層變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償貨款的請求。2001年,A公司在清理債權債務時發現存在此筆款項,于是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清償剩余3萬元價款并賠償損失。B公司則以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rn問:1你好:對你提出的問題抄分答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
期間為 1 年: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我認為A 公司應在1999 年9 月 20 日起---2000年9月
20日前為訴訟時效期間;[ 1 年 ]A 公司在2001 年 7 月 5
日提起訴訟請求,顯然超過;所以B [被告]的答辯理由成立
。 3: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法院是不予支
持的。會依法駁回原告其訴訟請求的。[原告敗訴]。
4: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
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所以據此,B
已然自愿履行了義務[自愿還錢]如若反悔;想要回已付的錢
,那是不可以的,也是無法律依據的;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謝謝你的提問。
不知道
網上太多了
訴訟時效的計算
2012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且未做聲明。乙2012年4月1日得知,未主張權利。2012年9月20日,乙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問乙受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何是到2013年4月10日而不是4月11日?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回傷害要求賠償答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正確 錯誤
錯誤,訴訟時效中斷是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并不是暫停計算,訴訟時效中止專,才是暫停計算。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錯誤,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不是暫停,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才是暫停計算。
錯誤,中斷之后重新計算,中止之后繼續進行。。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該條規定了我國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起點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依據我國的民法規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三種: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特別訴訟時效:法律對一些特別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形有:(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壞的。另外,法律規定涉外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是指權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從侵害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理論界在對最長訴訟時效的理解不一。一種觀點認為它是關于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它是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還有的則認為它是關于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的規定。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較為可取。《民法通則》規定的20年期間之所以不是除斥期間,是因為它不是權利的存續期間,而是權利的保護期間,與除斥期間不同。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權利人有權接受履行,并不構成不當得利。此外,除斥期間一般時間較短,以20年為除斥期間未免違背除斥期間的性質和功能。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適用各種訴訟時效的法律事實,這些法律事實怎樣適用訴訟時效,以及怎樣計算訴訟時效,并且是否存在終止、中斷的法定事由,對此,我國《民法通則》135條作出明確規定,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法院保護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符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質。知道權利遭到了侵害,是指權利人現實地于主觀上已明白自己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到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于主觀上不明白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他對權利被侵害事實的不知情,是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必要注意的情況。因此,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起點的計算采用的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結合的方式來規定。 對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來說,因其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出現適用該規定的法律事實。因此,如何適用該規定顯得尤為重要。一般來說,對于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事實來說,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往往是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遭到拒絕后啟動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啟動后,如發生了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情形,則訴訟時效將再次啟動,重新計算。在訴訟時效啟動后的最后六個月,如發生不可抵抗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待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這就是訴訟時效中止。它與訴訟時效中斷的不同,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并且須有法定理由來啟動它,如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礙。并且他們二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的啟動理由發生后,期間重新計算,并且在20年內無次數的限制,后者在啟動理由結束后,期間繼續被計算,往往是減去了法定障礙事由存續的期間。另外還有一種法定事由可被訴訟時效期間的停止,就是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9條作了補充: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法定事由是“客觀障礙”。而且在整個期間的任何時候都能被啟動,因此,法院對什么是“客觀障礙”,可以延長多少時效期間是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在司法實踐中容易被操作,同時也容易產生違背法律公正的現象,有必要對其進一步的完善。 由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權利人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也完全不同,因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的具體日期也不同,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實踐中還應區別以下具體情況而確定。[NextPage] 首先,有約定履行期間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約定在年底歸還借款的,若借款人沒有在年底歸還該借款,則應認為權利人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其權利已經被侵害,應從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就可以在期間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 其次,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目前還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計算,在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關系中,權利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權利人未主張權利,不能認為他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也不能認為義務人侵害了他的權利。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寬限期滿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理由是,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給債務人的必要的準備時間為寬限期限,自該期限屆滿,債權人應當知道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應從寬限期滿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關系發生時計算。因為在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關系中,權利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如果權利人長期不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就長期不計算,則有悖于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自寬限期屆滿后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比較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也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再次,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為一年,但產品質量責任法律關系有自己的特殊性。缺陷產品給人類造成的損害有些是即時的,有些卻存在一些潛伏期,要弄清產品質量缺陷給人類造成的損害就需要一個過程。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太短,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無助于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意識和質量水平,但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也不能太長,總之,對產品質量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我國有關立法有兩種:一是當事人有約定的;二是立法有明確規定的。 另外,附條件的民事法律關系從條件成就時起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從期限到達時起算,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從權利人知道他人違法義務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后經檢查診斷,并能證明是有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根據以上對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上是存在一些缺陷的。不難發現《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有著明顯的特點:(1)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簡單,僅有2年和1年兩種時效期間; (2)時效期間短,不論是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還是1年的特殊時效期間,比起當今世界各國民法的規定,都只能說是短期時效;(3)沒有區分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與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同為2年;(4)規定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與保管、租賃等特定合同之債的時效期間同為1年。 時效制度的根本意義不在于限制權利本身,而在于維護業已形成的與原有的法律關系對抗的新的秩序。秩序則意味著社會關系的某種確定性和穩定性。因此,只有當權利人不行使的事實持續經過較長的期間時,才使得由此形成的社會關系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民法通則》規定2年或1年的期間,明顯偏短,而過短的時效期間對于請求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當財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時,所有權人超過2年的時效期間未行使請求權即喪失請求返還的權利,而不法占有人則可因時效獲得對占有物的利益,顯然有失公正。在人身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如未能在1年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保護的權利,加害人則得以免除負擔,亦有違公平和正義。
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刑事訴訟追訴期限從內犯罪之日起計算;容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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