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范圍 解釋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怎么理解 通俗點這條來自擔保法解釋62條,我把原文的內容分成幾種情況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回工使抵押物答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2,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其實這幾條我認為聯系上下文還是比較好理解,但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1,A把物品抵押給B,后來C對物品進行添附(上述三種的統稱),因而C得到了所有權,此時C應當補償給愿所有人A一定的補償金,此時擔保的效力延伸到該補償金上。
2,A把物品抵押給B,添附后A仍然為所有人,此時沒有變化。
3,A把物品抵押給B,后來經過CDE等人共同添附后,變成多人共有,此時B得抵押權延伸到A共有的份額上
抵押權的效力總結
行使抵押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是很多人對抵押權的使用條件以及抵押權的使用效力并不完全清楚,有時候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喪失。小編為了解決大家這個問題,經過多番的收集整理資料,終于整理出抵押權的效力,希望對有需要的讀者以幫助。接下來,我就為大家介紹什么為抵押權效力,以及具體的抵押權具體效力。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擔保對所擔保的債權、對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2)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3)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2)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有關抵押權效力的定義以及具體的效力范圍。在此提醒大家有關抵押權的使用,抵押權使用時第一是抵押權首先存在,其次就是非自己原因導致的債務償還失敗才可以使用抵押權。好了,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的總結以及建議。如果您對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現象感興趣,歡迎大家多多關注我們土巴兔哦!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認定的
抵押權的效力如何確定 ?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首先、對標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從物,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其次、對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第三、對添附物的效力。對于添附物,依據擔保法解釋62條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于整個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共有時及于抵押人的份額。
第四、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
標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 抵押物轉讓后,抵押權人基于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
(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
(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的保全
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于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
(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2. 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
3.優先受償權
相關推薦:
合同生效地點怎樣來確定(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如何確定)
哪些事由使贈與合同終止(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三篇)
公司簡易勞動合同范本(簡易版勞動合同書5篇)
解決合同糾紛律師函范本(買賣合同催款律師函怎么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