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是什么 債權 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您好,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基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人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義務。
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什么
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什么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債權
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
債權的基本概述
1、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2、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①契約。或稱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③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3、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①對于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
②對于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5、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三、債務的基本概述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有什么區別?
一、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在合同法中,叫合同權利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
三、債權的讓與人與債權的受讓人應達成協議;
四、債權應具有可讓性;
五、債權讓與,轉讓人應盡通知義務,未盡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
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后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于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針對性質上或約定上不可轉移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擔,比如債務人親自為債權人修理物品,如果債權人同意,該債務即可由第三人承擔。但是這一要件在債權讓與上有明顯不同,性質上或約定上不可轉移的,要求十分嚴格,就是不可讓與。
應該沒什么必然的關系
1、債權 :
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2、債務承擔 :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后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于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兩者的區別是: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即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即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債務國和債權國分別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債務國是欠錢的,債權國是借錢出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上的一次浩劫,但卻給美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機遇。戰爭初期,美國利用“中立”的有利地位,利用交戰雙方對軍需物資的大量需求,充當雙方的兵工廠,迅速擴大軍工生產和重工生產;此外,美國還在戰爭期間對英法貸款,并乘歐洲交戰國在世界市場上競爭力減弱的良機,擴大工農業生產,進行商品輸出。戰爭結束時,美國已從戰前一個資本輸入國變為資本輸出國,由債務國變成債權國。到1924年,美國掌握的黃金總額已達世界黃金儲存量的1/2,控制了國際金融市場,戰后資本主義世界的金融中心由英國移到了美國。這就大大加強了美國在資本主義世界中的地位,為更新生產設備,擴大生產規模,迅速發展生產提供了雄厚的資金,從而為經濟繁榮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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