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實行財產約定制,但是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不能對抗善意專第三人。
【法律屬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財產約定是內部的約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對內的約定,否則的話只是家庭內部的一個約定,對第三人一般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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