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是否應由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于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擴展資料: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該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責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依照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東之一,且認繳出資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權時,當公司出現債務的情況,只要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就不會承擔其他責任。反之,則應當在未繳足數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個人獨資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和公司財務區分,出現自己掙錢,自己拿錢。而沒有單獨制作財務報表的情況時,當公司出現債務法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結論:通常情況下不用,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于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例如:A用一輛寶馬轎車向公司出資,出資之前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是A,而完成出資后,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就變成了公司,A得到的對價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資之前B對100萬現金擁有所有權,完成出資后,100萬元的所有權人就變成了公司,B得到的對價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這個時候,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財產的所有人。
這就是公司法上規定的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來源之一就是股東的出資。
公司成立以后,就會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各種關系,比如公司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判定公司為責任方,就需要公司來賠償,這就產生了侵權責任之債,民法上的債分為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責任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這些債都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財產來償還,這就是公司法上規定的,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這么理解就更簡單,就好比,夫妻(股東)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東)是父母(股東),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東)對子女(公司)傾注無限的愛和金錢等等(股東用貨幣、無形資產、有形資產等等的方式出資),父母(股東)得到的對價是子女(公司)的監護權(股東資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對父母(股東)的贍養(分紅)義務。沒有出息的子女(經營不善的公司)沒有能力贍養父母(沒有利潤供分配)。
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股東是股東,公司是公司,如果子女犯了死罪,需要槍斃父母,必然影響生孩子的積極性。而同樣,如果公司欠債了,需要股東來償還,必然影響股東投資的熱情,這是公司歷史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這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制度。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自,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情況還很多,這里不做過多描述,因為全部描述那等于寫一本書,有問題的話,提問者可以追問,根據追問的情況進行追答會更切合實際。
與公司無關,如果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相關活動,則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可以持有對方的股份。
《民法通則》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 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 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 被執行人的債務。
擴展資料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
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公司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獨立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外的欠款,與公司毫無關聯。
2、如果債權人起訴,勝訴后,在執行時,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擴展資料
股權轉讓給債權人注意事項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人
1、公司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獨立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外的欠款,與公司毫無關聯。
2、如果債權人起訴,勝訴后,在執行時,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擴展資料:
一、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關于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于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二、另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人
1、公司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獨立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外的欠款,與公司毫無關聯。
2、如果債權人起訴,勝訴后,在執行時,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擴展資料:
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個法律要件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行使主體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
公司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獨立的民事主體,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外的欠款,與公司毫無關聯。
如果債權人起訴,勝訴后,在執行時,可以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擴展資料: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 _ 法人代表
1、角色性質上:股東持有企業的股票,是企業的所有人之一;債權人是指向企業提供借款的人,與企業并無所有關系。
2、角色權利:
股東通過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
債權人就是一個借款方,債權到期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企業)請求償還,并收獲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其并沒有與企業經營相關的任何權利。
3、角色義務:股東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通過股東大會進行決策,對企業的決策負責任;債權人只擁有債權,與決策權無關,因此不具有對企業的任何責任。
4、股權和債權的時限:股東的股權沒有期限;債權人的債權一般只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期就喪失勝訴權。
擴展資料:
1、債權人與債權
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者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莫過于是否能及時獲取貸款本息和收到貨款。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2、股東與股權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參考資料1:百度百科-債權人;百度百科-債權
參考資料2:百度百科-股東;百度百科-股權
股東與債權人的區別如下:
一、概念范疇不同。股東是相對與公司而言,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債權人是相對于債務人而言,是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二、權利不同。股東對公司享有管理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知情權、監督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請求權。
三、法律關系不同。股東權利義務由公司法規定,債權人權利義務由民法規定。
股東與債權人的概念也是交叉的。如,股東請求利潤分配時,股東就是債權人。
擴展資料:
中國普法網案例
員工受傷公司換名意圖逃債股東擔責
2011年2月,唐某在某汽配公司工作期間受傷,法院判決汽配公司須支付唐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7770.16元。執行階段,面對汽配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唐某將四位股東告上了法庭,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通常來講,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那么,本案中四位股東是否需要對唐某因工受傷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呢?
原來,汽配公司無履行能力是有“原因”的。經查明,該公司尚在經營期間就已注銷納稅人主體資格,四位股東在唐某受傷后第七天就在公司原址設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股東仍為四被告,公司經營業務范圍與原公司也基本一致。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應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某汽配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四位股東為逃避對唐某的債務,注銷原公司設立新公司,且地點、人員不變,公司經營業務范圍也基本一致,逃債意圖明顯。
四位股東行為已導致某汽配公司形骸化,從而無力償還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唐某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基于此,法院判決四位股東應就某汽配公司對唐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承辦法官庭審后表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亦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是針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而設計的,充分體現了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是對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強有力保護。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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