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者轉讓給他人承包經營,法律規定要經發包方同意。”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請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有效嗎?發生物權變動嗎?
《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nrn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nr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9月1日實施rnrn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rnrnrnrn請問《物權法》并未規定需要發包方同意,而《土地承包糾紛解釋》規定需要。rnrn請問應該使用哪一部法律?rnrn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有效嗎?發生物權變動嗎?二者沒有沖突,必須經過發包方同意才可!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未經發包方同意是否有效
《農來村土地承包經營自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你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承包方,需要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專的收入來源,經屬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有效,轉包是合法的。
無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未經發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當事人雙方依復法簽訂的土地承制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如果發包方同意,是有效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專定:“承包方屬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如何正確理解“法定理由”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和第 41條的規定,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法定理由一般應包括:轉讓方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轉讓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償原則的;受讓方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受讓方沒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此外,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農村山林發包后經行流轉,法律規定要經發包方同意對嗎?
這里的發包方同意是村長簽名蓋章同樣還是村民明主議事后才允許原承包者轉讓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第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第第一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農村山林承包人進行流轉,需要經發包人同意。這里的發包人,應當是指村民委員會。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除法律另規定外,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才需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如無例外,村民委員會主任同意并加蓋公章,即視為村委會同意。除非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或是村民會議形成決議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是村民會議授權的村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了,但是形式上還是需要加蓋村委會公章。
看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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