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應注意什么
一、財務控制問題
業務可以承包,但是財務人員必須牢牢控制在股東手中,財務一旦混亂或被承包人控制,這個公司將會出現很多虛假賬務,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必須對財務人員的選聘權有明確約定。按照公司治理、會計制度規范和強制性法律規定,財務也應當是規范和獨立的。此外,承包人經營期間所負債務,對外應當由公司承擔,對內可以按照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為了避免對外債務的風險,發包人應當控制財務。
二、企業資金分帳制度問題
資金分帳制度即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具體做法是: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式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無論是國家資金還是企業資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財產;
(2)承包方對企業資金必須合理使用。通常企業資金應當作為承包經營企業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三、承包前債權債務的問題
承包經營責任制并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后,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并不是由企業變為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后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并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么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后,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
四、承包經營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重大權益、印章保管問題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須約定制約機制,否則承包人有經營權、用人權、財務權,權利大到極致就沒有監督,必然出現混亂。股東會和董事會必須繼續發揮作用,切不可因為承包經營而退出。股東對于重大股權,比如公司改制、增減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資、應經方向大的變化等等,這些股東權益不能擅自放棄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會交給承包人保管,但是這樣容易后患無窮,為了防止虛假合同、虛構債務等等,最好公司設專人保管印章,反所簽章之文件,必須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簽字并留備份。
五、公司承包經營期間的收益分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承包經營合同違反公司法有關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規定等規定無效。《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如承包經營合同違反此規定無效。
簽定勞務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務工者,自己的權益特別重要。如用工環境、期限、工種及勞動報酬,人身損害,主張權益的途徑等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項?
需要簡潔一點的天誠國土規劃:
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如果是本村抄集體經濟襲組織成員,承包權的流轉是比較自由的;如果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還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才行。盡管國家開會已經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流轉,但具體法律尚未出臺,故還得依現在的法律法規才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我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不是以聯戶、專業隊或者個人為單位進行承包。二是確定每戶的承包地數量時,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體現公平原則,發包方不能選擇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稱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既可以是聯戶、專業隊、個人為單位進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和個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最有經營能力(即出價最高或者經營條件最適宜)的人承包。發包方按照“效率為主,兼顧公平”的原則選擇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等不太適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承包的土地。綜上所述,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體、方法、原則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區別。準確理解和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與其他承包方式的區別,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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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土地流轉的常見方式
1、土地轉包,即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土地轉讓,即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
3、土地出租,即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互換,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入股,即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
6、反租倒包,即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單位。
7、土地托管,即承包方承包地委托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托管雙方簽訂協議,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問題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后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除“四荒地”(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后,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續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簽定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定;流轉合同中要注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
一、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二、土地流轉合同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三、合同要點
1、制定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合同鑒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四、土地流轉合同最長期限
如原屬于家庭承包性質的土地的,不得超過三十年減去已承包期限,如原為非家庭承包土地的,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減去已承包期限,此不受三十年限制。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時,要注意共有權人問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所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往往屬于農戶中的幾個人,此時應當要求共有權人都簽字,或者授權委托其他人簽字。一般可以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登記的產權人確定應當簽字的當事人。
②標的。土地流轉合同的標的是一定時空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以要明確流轉土地的位置,包括四至、基本形狀、面積、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等,同時,還要明確流轉期限。由于土地位置的空間固定性,在簽訂流轉合同時,一定要標注清楚所流轉土地的形狀和四至。為了防止四至不清引發的問題,一些地區探索繪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各戶承包土地的分布圖(相當于清朝的魚鱗冊),并讓各戶簽字確定,一旦遇到糾紛,則以此圖件確定地界。這一辦法可以較有效防止四至不清引發的問題,有較強的操作性。另外,一些地方在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四至標示過于簡單,如南至田坎,北至張三,西至水渠,東至道路。這些標注物既無唯一指向且可能發生變化,因而在簽訂流轉合同時,需要根據較固定的標志物重新說明,或按照一定比例繪制相關圖件并讓相鄰的產權主體簽字確認來輔助說明。
③數量。對于土地流轉合同來講,數量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流轉土地的面積,一個是流轉土地的期限。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表達準確,要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土地流轉面積的表示可以用公頃、畝、平方米等計量單位,若運用公頃做單位則其小數位數就要多保留幾位,用平方米則保留的小數位數可以少一些,甚至不用保留。從實踐上看,流轉面積多以“畝”做單位,一般保留小數點后2位數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面積單位最好不用一些習慣性的單位,因為一旦遇到糾紛很難找到法律依據。
④質量。在農地流轉合同中,從理論上講,可以按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來反映流轉農地的質量,但目前農地分等定級成果比較粗,難以揭示出具體地塊的質量差異,尤其是當流轉土地規模很小時。農用地的質量可以通過對具體地塊的物理化學特征進行據實描述的方式來表達。如地塊交通狀況(距離主要公路距離、距離城鎮距離)、水利設施(水渠狀況、水井狀況、井深、距離河渠遠近、河渠水流量及水質等)、水費電費征收標準、地形坡度、土層厚度、土體構型、表土質地、土壤有機質含量、地下水埋深、附著物生長狀況(樹齡、胸徑、樹高等)、構筑物狀況等。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⑤價款或者報酬。在土地流轉中,價款或報酬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實物報酬,如多少千克一定質量標準的小麥,一種是貨幣報酬。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是年初付款還是年末付款等。合同中還要注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與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此外,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一些地方(如北京)政府還規定,在流轉合同中要約定流轉價款的定期調整方式,以防止出現因社會經濟條件變化而使流轉價款明顯不合理的問題。
⑥履行期限。土地流轉的期限一般可以以年計,也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農地流轉期限應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來約定,最好按照主要農作物的收獲周期來約定。禁用“長期”、“永久”、“永遠”等詞句。
⑦履行地點和方式。在土地流轉合同中,若采用實物方式支付價款或報酬,則需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實物的地點和方式。在土地流轉合同中,還要對土地的交付方式進行約定,尤其是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交割問題。
⑧特殊事項的處理。農地流轉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部分土地產權的流轉,這就使承包經營權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所有權的制約,因而比較脆弱。另外,由于地權具有很強的政治色彩,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土地產權處置都受到政府的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如此。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合同中,要考慮到這些特殊因素可能給交易雙方帶來的影響,并在合同中預先進行說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需要說明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歸屬問題。承包期內若出現征占土地的問題,補償費如何在租地戶、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要在流轉合同中進行約定,使流轉雙方能夠合理預期流轉后若發生征地情況時雙方的利益會如何。
農業稅費補貼政策變化問題。雙方應當在流轉合同中對稅費政策可能的變化及相應權利義務的處理進行約定,以免使合同約定條件明顯不合理而引發違約風險。
承包經營權收回問題。由于《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在幾種情況下承包地可依法收回,這就導致土地流轉可能會存在依法中斷的情況。比如張三把耕地出租給了王五,租賃期10年,但在租期內,張三舉家搬遷到了社區的市,并取得了城市居民戶口。按照承包法規定,張三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張三與王五之間的租賃合同就面臨被取消的風險。所以,承包經營權有被依法收回的可能,土地流轉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此情況發生時的處理辦法。
⑨違約責任。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并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流轉費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耕地交付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耕地利用方式上違約了怎么處理等。
⑩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爭議方法的選擇對于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非常重要,應該慎重對待。如果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的方式,則仲裁機構要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采用仲裁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注意事項:1.流轉合同事宜農戶要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如果當地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建議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并做好流轉價格評估、業主資質審查、土地集中連片協調、合同登記備案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督查等相關工作。2.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戶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經營,不能用作建筑、商業等其他用途。3.違約責任流轉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按合同約定或合同簽訂違反農村土地流轉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此發生爭議或糾紛的應按合同的具體條款調解、協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訴。流轉合同違約責任具體條款簽訂時,流轉雙方要考慮詳盡、內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發生。4.主體范圍及優先權土地流轉雙方的主體范圍一般限定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流轉必須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進行,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5.合同到期處理辦法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及時續簽,對未續簽的及時征求農戶意見,或辦理續簽手續,或退還農戶土地。對期限過長、補償過低的土地流轉合同進行檢查,依據情勢變化及時糾正,以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以村、組為單位統一簽訂的表式流轉合同予以糾正,未糾正的,必須按規范文本及時糾正。土地流轉合同應該是農戶與流轉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簽訂,否則予以糾正。
一、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注意簽約人是有民事能力的人,轉出方簽約人應為版承包方代表(權戶主)或經承包方(戶主)授權的人。
二、注意明確土地流轉方式
特別是轉包與轉讓的差別巨大,一定要格外注意。
三、注意明確流轉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土地環境比較復雜的,最好雙方一起進行偵探,在做進一步的決定。
四、注意流轉土地的用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注意流轉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
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注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比如道路條件,水源供應,流轉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等一系列問題。
七、注意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八、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九、注意土地流轉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時,要注意共有權人問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所流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往往屬于農戶中的幾個人,此時應當要求共有權人都簽字,或者授權委托其他人簽字。一般可以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登記的產權人確定應當簽字的當事人。
②標的。土地流轉合同的標的是一定時空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以要明確流轉土地的位置,包括四至、基本形狀、面積、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等,同時,還要明確流轉期限。由于土地位置的空間固定性,在簽訂流轉合同時,一定要標注清楚所流轉土地的形狀和四至。為了防止四至不清引發的問題,一些地區探索繪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各戶承包土地的分布圖(相當于清朝的魚鱗冊),并讓各戶簽字確定,一旦遇到糾紛,則以此圖件確定地界。這一辦法可以較有效防止四至不清引發的問題,有較強的操作性。另外,一些地方在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四至標示過于簡單,如南至田坎,北至張三,西至水渠,東至道路。這些標注物既無唯一指向且可能發生變化,因而在簽訂流轉合同時,需要根據較固定的標志物重新說明,或按照一定比例繪制相關圖件并讓相鄰的產權主體簽字確認來輔助說明。
③數量。對于土地流轉合同來講,數量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流轉土地的面積,一個是流轉土地的期限。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表達準確,要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土地流轉面積的表示可以用公頃、畝、平方米等計量單位,若運用公頃做單位則其小數位數就要多保留幾位,用平方米則保留的小數位數可以少一些,甚至不用保留。從實踐上看,流轉面積多以“畝”做單位,一般保留小數點后2位數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面積單位最好不用一些習慣性的單位,因為一旦遇到糾紛很難找到法律依據。
④質量。在農地流轉合同中,從理論上講,可以按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來反映流轉農地的質量,但目前農地分等定級成果比較粗,難以揭示出具體地塊的質量差異,尤其是當流轉土地規模很小時。農用地的質量可以通過對具體地塊的物理化學特征進行據實描述的方式來表達。如地塊交通狀況(距離主要公路距離、距離城鎮距離)、水利設施(水渠狀況、水井狀況、井深、距離河渠遠近、河渠水流量及水質等)、水費電費征收標準、地形坡度、土層厚度、土體構型、表土質地、土壤有機質含量、地下水埋深、附著物生長狀況(樹齡、胸徑、樹高等)、構筑物狀況等。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⑤價款或者報酬。在土地流轉中,價款或報酬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實物報酬,如多少千克一定質量標準的小麥,一種是貨幣報酬。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是年初付款還是年末付款等。合同中還要注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與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此外,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一些地方(如北京)政府還規定,在流轉合同中要約定流轉價款的定期調整方式,以防止出現因社會經濟條件變化而使流轉價款明顯不合理的問題。
⑥履行期限。土地流轉的期限一般可以以年計,也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農地流轉期限應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來約定,最好按照主要農作物的收獲周期來約定。禁用“長期”、“永久”、“永遠”等詞句。
⑦履行地點和方式。在土地流轉合同中,若采用實物方式支付價款或報酬,則需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實物的地點和方式。在土地流轉合同中,還要對土地的交付方式進行約定,尤其是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交割問題。
⑧特殊事項的處理。農地流轉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部分土地產權的流轉,這就使承包經營權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所有權的制約,因而比較脆弱。另外,由于地權具有很強的政治色彩,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土地產權處置都受到政府的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如此。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合同中,要考慮到這些特殊因素可能給交易雙方帶來的影響,并在合同中預先進行說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需要說明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歸屬問題。承包期內若出現征占土地的問題,補償費如何在租地戶、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要在流轉合同中進行約定,使流轉雙方能夠合理預期流轉后若發生征地情況時雙方的利益會如何。
農業稅費補貼政策變化問題。雙方應當在流轉合同中對稅費政策可能的變化及相應權利義務的處理進行約定,以免使合同約定條件明顯不合理而引發違約風險。
承包經營權收回問題。由于《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在幾種情況下承包地可依法收回,這就導致土地流轉可能會存在依法中斷的情況。比如張三把耕地出租給了王五,租賃期10年,但在租期內,張三舉家搬遷到了社區的市,并取得了城市居民戶口。按照承包法規定,張三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張三與王五之間的租賃合同就面臨被取消的風險。所以,承包經營權有被依法收回的可能,土地流轉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此情況發生時的處理辦法。
⑨違約責任。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并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流轉費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耕地交付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耕地利用方式上違約了怎么處理等。
⑩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爭議方法的選擇對于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非常重要,應該慎重對待。如果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的方式,則仲裁機構要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采用仲裁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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