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連帶保證責任比一般保證更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選擇面更廣一些,比如一群人欠你的錢,如果有些人家庭不好,你還可以向其他人追償。
兩者的區別有:
一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強制執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可以這么理解。如果是一般保證內,借款到期必容須先找債務人,如果直接去找保證人要錢,保證人可以拒絕,這就叫先訴抗辯權。如果是連帶保證,借款到期后,可以直接找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要求還錢。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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