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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8-23 00:37:18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1什么樣的人可以接受rn2轉讓須什么證明才有效rn3有村委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名)的調節證明是否就可確認以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同于轉包、出租和互換。轉包和出租,轉包方與原發包方的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轉包方與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雖有變化,但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雙方只不過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置換,并未喪失該權利;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按該條規定,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有的是農閑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即失去生活來源;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于什么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2、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游手好閑,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后,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準許。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戶。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哈哈...我也想正提問一下這個問題呢?誰能知道呀?謝啦!

什么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土地所有權: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經營權一般指土地承包經營權。

擴展資料:

十九大新政

2017年10月31日,中國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土地經營權入股,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等七方面內容。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土地所有權: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經營權一般指土地承包經營權。

擴展資料: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于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特征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于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并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所有權

當前,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勞動力離開農村,原來家家戶戶都種地的農民出現了分化,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在大多數地區,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實現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這是引導土地有序流轉的重要基礎。
  《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首先要維護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意見》強調,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農村集體在土地流轉和承包經營上的管理監督權,發揮好集體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服務的組織功能作用。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權。《意見》指出,要抓緊抓實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同時,要放活經營權。《意見》強調,要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強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為流轉雙方提供服務,保護流轉雙方的權益。總之,三權分置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實踐探索,體現了中國特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論創新。
所有權就是土地是誰的。在我國土地是國家國家和集體所有。承包權是土地被承包給誰使用管理經營。現在農村土地承包到戶,農民擁有承包權。經營權是利用土地獲得收益的權利。它可以和承包權分離,比如農民可以把土地轉讓給其他人經營。
土地歸誰所有,是所有權,在一定的時間,承包他人土地,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是承包權,在承包期間使用經營土地,是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但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中沒有記錄在案,這種人員要由家庭中達成共識,確定其承包經營權,并向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申報登記為共有人才合法。
  全國人大網刊載土地承包法釋義,針對你這個問題可以看看這段釋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具有流轉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結果。只有第二、三產業發達、大多數農民實現非農就業并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現較大范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總體上看,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目前尚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定要嚴格條件,慎重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土地轉包、土地轉讓、土地轉租等等。土地流轉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愿的行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這樣的,例如,承包土地轉包或者承租土地轉租就是體現你說的那種意思:“(我以后還想務農,可以到期后從你手里拿回承包權,是這樣么?)而你手里有很多土地經營權,你形成了規模種田?”,當然有的轉包承包人等耕種一定規模土地,達到了種田規模了。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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