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在債務償還前,要先從公司的財產中除去破產費用,剩余的財產再來償還債務。當企業破產后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的費用時,可以按比例,優先償還破產費用。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后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擴展資料:
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破產程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于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破產
有限公司破產,只能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其他財產不參與還債。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決。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就按照比例分配。直至還清為止。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那么當企業破產后,破產人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首先,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綜上,企業破產后,應當就破產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不能全部償還的,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照清償順序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后對企業的財產要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之所以通知債權人,是因為清算之后要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要通知債權人知曉企業已經破產。而得到消息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主張自己的債權,企業則根據債權人的主張清償債權。
對不足清償的債權,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擴展資料
企業破產依法賠償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后還有債務應該依法賠償。而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產宣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應當在法院確定的申報債權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對企業所負債務進行清償,清償順序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醫療撫恤、社保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飘a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ǘ┢飘a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ㄈ┢胀ㄆ飘a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那么當企業破產后,破產人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首先,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綜上,企業破產后,應當就破產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不能全部償還的,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照清償順序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申請破產后的債務處理問題
當公司倒閉了會啟動破產清算程序,依照破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1、破產費用、公益債務;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所以當得知企業倒閉了,應當立即采取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比如及時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對公司資產進行財產保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問:公司破產,債權人的債務如何解決?法人和股東無力償還,會判刑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破產法對于債權的確認在程序上比較嚴格,不僅是以債權人主動申報為前提,而且申報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別除權與債權申報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并不屬于破產債權。所以在破產法的許多條文中,對于“債權”和“債權人”的表述,一般將其理解為破產債權和破產債權人較為妥當。相比看 重婚。另外,從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受償的原則來看,在破產期間,別除權人完全可以自行實現權利,無需象普通債權人一樣借助債權申報以參加破產分配來獲得受償,當然作為前提,別除權必須為真實有效且無爭議的。因而,別除權人無須進行債權申報,債權申報對于別除權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確認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報或逾期申報而產生自動放棄債權的法律后果。但實踐中,別除權人大多會主動進行申報,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擔心或破產法院不知其權利而擅自處置其擔保物;二是為避免因別除權最終未被清算組或破產法院認可,而又超過普通債權的申報期間造成債權損失。前一種情形,別除權人的主動申報有助于清算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產企業資產狀況,但不應以此為由強制別除權人申報。后一種情形,實際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別除權申報,但對于特別是未經訴訟程序認可且有爭議的主張別除權的債權人而言,申報是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失的重要途徑與措施。
實踐中,別除權人通過別除權的行使完全實現其債權的情形并不多見。而對于行使別除權后仍不能受償的債權部分,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應當作為普通債權參加破產分配,但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該部分債權是否應當以申報為原則,也沒有規定申報的期限、逾期申報或不申報的法律后果等。筆者認為,既然這部分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那么應當以申報為確認原則。但對于申報期限,如果完全適用一般普通債權的申報程序會存在一定障礙。由于該部分債權數額的確定依賴于別除權的行使,而別除權的行使一般需時較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或三十日內)或者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都有可能無法完成變現。因此,建議立法對該部分債權的申報期限作特別規定,申報期可以延長至破產分配前。但破產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報的或逾期申報的應當視為自動放棄債權。當然別除權人在破產終結后行使權利的,因破產分配已經完畢,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部分也不再清償。在相應的破產程序方面,清算組于后應當書面通知別除權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產期間行使別除權變現擔保物的態度,并告知其必須在破產分配前申報行使別除權后尚不能受償的債權部分,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部分債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