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是可以,但需要對方同意認可。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債權轉讓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作為一般債權轉讓給他人,即是說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時,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因由債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或者轉讓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排除其他權利人后作出裁定,變更申請執行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法院民事決書中確定的債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民事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債權轉讓的禁止情形,即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債權不屬于以上三種情形。因此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轉讓。
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這種情況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但二者的法律基礎相同,故也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申請執行主體變更。
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可以作為一般債權轉讓給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
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并且在執行過程中也是可以轉讓的。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擴展資料:
債權轉讓案例
最高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公司")與鑫泉貿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泉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相互供貨關系。
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與遼寧渤海有色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其對河南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遼寧公司。
用以清償鑫泉公司欠遼寧公司的債務等。1999年10月8日,遼寧公司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遼寧公司是以債權轉讓糾紛為由提起的訴訟,其與河南公司未直接簽訂合同,事后雙方又未能達成仲裁協議。
故遼寧公司在本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其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鑫泉公司與遼寧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書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該債權是基于原合同產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實現。
遼寧公司接受債權轉讓協議,其中應包括解決爭議的條款。
而依據鑫泉公司與河南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雙方解決權利義務爭議要通過仲裁裁決,因此,遼寧公司要實現其受讓的權利,亦需要通過仲裁解決。
故本案應依據仲裁條款的約定,通過約定的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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