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給我解釋一下債權轉讓這個問題?還有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是什么?求解釋,謝謝
舉個案例和你說明,案例來自中國清算網
案例: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債務,丙公司同意對該債務予以代償,三方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約定丙公司以其開發的A幢房屋的產權作價抵償給甲方,但甲丙雙方考慮到房屋過戶的交易成本,約定房屋不作過戶處理,由丙方或甲方以丙方的名義對外銷售,銷售款歸甲方所有,現在,甲方擬通過產權交易場所對外出售這部分房產,請問,甲方應該掛牌賣什么?
分析:表面上看,甲方與丙方有約定,A幢房屋的產權歸甲方所有,因此,甲方掛牌出售的應該是A幢房屋的產權,但是該約定是甲方與丙方的雙方約定,只能約束甲方與丙方,不能約束丙方之外的第三人,同時,由于房屋未過戶給甲方,對外而言,甲方并不享有房屋產權,因此甲方不具有出售房屋的資格,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也不會對購買人根據與甲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過戶登記,故甲方掛牌交易時,不能以轉讓房屋產權的形式進行該財產權益的轉讓。
既然甲方不能以轉讓物權的方式進行掛牌交易,那么甲方是否可以以轉讓債權的方式進行掛牌交易呢,顯然,上述甲丙雙方的合同是約定了甲方對丙方的權利,并且,在該合同中,甲方對丙方基本不負有作為的義務,因此,該合同可以構成甲方對丙方的債權(合同權利),且該債權不受行政機關的特別管制以及甲丙雙方并未約定該債權未征得丙方同意不得轉讓,故甲方是可以對外掛牌轉讓其對丙方的債權的,受讓人受讓后可以承繼甲方在合同中對丙方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的劃分,應該說是對一般財產權利的基本劃分,但是,該劃分并不是對財產權利的完整分類,比如股權、知識產權就很難劃入物權或者債權,因此,對于財產權轉讓,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權利,為了不必要的爭議(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還是其他財產權利),我們實際可以廣泛地稱之為甲方的財產權益轉讓,這總是不錯的,比如本案,我們掛牌時就可以冠之以甲方的財產權或財產權益轉讓,即將甲方在抵債協議中的對丙方的財產權利進行轉讓,這樣,對于掛牌的交易場所來說,只要如實地公告了與擬轉讓的財產權利相關的材料,其就盡到了交易場所的謹慎注意義務,對于賣方來說,只要如實地披露了財產權狀況,其對受讓人并不負有保證受讓人財產權全部實現的義務,如本案,受讓人受讓后是否能從丙方處實現全部房產的轉移或者全部房產的價值到底是多少,轉讓人不負有任何義務,但如果丙方對甲方享有任何抗辯的權利并在受讓人向丙方主張權利時丙方以此對抗受讓人的,則受讓人有權就此追究甲方的責任。
根據上述甲方與丙方的協議,實際可以看成是甲方委托丙方持有了屬于甲方的房屋,即甲方是委托人,丙方是代持房屋所有權的受托人,那么,本案是否可以有另一種掛牌交易的模式,就是甲方委托丙方掛牌出讓房屋所有權,此時掛牌的就是物權轉讓而不是債權轉讓了,筆者認為這也是可以的。
與本案例相關的幾個問題:
1、本案中,如果甲方以對丙方的財產權利掛牌轉讓,丙方是否可以參與競價受讓?如果是第三方受讓,第三方可否受讓后與丙方協商由丙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要求丙方辦理房屋過戶,即丙方出錢了結其上述債務而收回房屋?
筆者認為,丙方不應允許參與競價,雖然從掛牌來說,委托轉讓的是甲方而不是乙方,與競價交易最相類似的交易行為是商業拍賣(拍賣法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只是競價交易沒有對交易場所即交易中介有特別限制,而商業拍賣限制拍賣的主體必須是取得拍賣資格的拍賣中介,因此競價交易的適用規則應參照商業拍賣規則,拍賣法第三十條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這是防止委托人操縱拍賣價格,損害競買人的利益,而交易所掛牌交易,同樣要防止委托人參與競價而哄抬價格的行為,因此應禁止委托人參與競買,而本案中,雖然丙方不是委托人,但房屋是甲方委托丙方持有的,丙方是房屋的登記權利人,因此,丙方也是本案財產權利的利害關系人,應對競買予以回避。至于第三方競價受讓了上述財產權益后,其與丙方如何處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那是他們之間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理,故第三方完全可以與丙方和解,由丙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金錢,而第三方則放棄要求丙方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而房屋歸丙方所有。
2、本案中,甲方是否可以委托丙方轉讓上述約定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權?在丙方轉讓時,丙方是否可以參與競價受讓?第三方受讓的話,第三方可否與丙方達成丙方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要求丙方辦理房屋過戶,即房屋歸還丙方?
筆者認為,甲方可以委托丙方直接掛牌轉讓上述約定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根據前面的分析,丙方應不允許競價受讓,同樣,第三方可與丙方就雙方如何處理上述債權債務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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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關于A股上市方面的要求好像對這兩類公司有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股權表現形式差異;(2)股東人數不同;(3)設立方式不同;(4)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5)股權轉讓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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