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即是說,如果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依法無法明確的,雖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意愿隨時返還,但不等于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意拖延履行還款義務,而是應在出借人確定的合理期限內還款。
拓展資料: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25條、26條規定,保證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借款保證合同中沒約定還款期限,致使主債務的履行期間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因此,未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應當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作為債權人,要想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若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應在必須在該寬限期屆滿之后約定的保證期限內起訴,若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應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合同法--百度百科
未約定期限的,可以隨時要求歸還,但應給對方一定合理期限。
1、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 二 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曹某有權要求黃某償付催告后的利息。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網頁鏈接
債權人可隨時行義務,但不能超過我國《民法通則》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
1、我國《民法通則》以及修改后的《合同法》都充分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可隨時履行義務,但不能超過我國《民法通則》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
拓展資料: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_百度百科
1、出具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可隨時向對方張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借款人向對方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據未約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擴展資料
案例:
男子通過小額放貸公司借款1.5萬元,還款時卻否認有利息,無奈之下,小額放貸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漢臺男子張某向法院訴稱,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錢向自己借款,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3%,自己通過銀行向李某匯款1.5萬元。
其后,雖經多次催收,但李某未歸還借款本息。張某訴請:判令李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償還清結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計算。
而借款人李某辯稱,他收到張某借款1.5萬元屬實,但未約定利息,應為無息借款,他愿意歸還借款。
審理中,原告張某陳述當時李某人在西安,通過電話聯系借款,并口頭約定利息,當時無法簽訂書面合同。自己系小貸公司人員,不可能無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堅決否認約定利息,雙方對此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漢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借原告張某現金1.5萬元事實清楚,被告李某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責任。該筆借款是否約定利息是本案的焦點。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之間既非親屬關系,也非朋友關系,系通過小貸公司建立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辯稱借款未約定利息與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符,但原告又無證據證明,導致原、被告產生爭議雙方均有不當,為此,為體現公平原則,酌情按年利率6%計算。
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限被告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計算至履行清結止);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借款沒簽書面合同 男子否認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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