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
我國實行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優先于法定財產制。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后所得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你好,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A)與(D):
(A)聯合所有制的法規:
《婚姻法 》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D)婚后所得共有制的法規: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兩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第一,法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17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二,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夫妻約定財產制:
《婚姻法》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包括哪些內容?急急急~謝謝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其中,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根椐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財產制度其實就是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兩種。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以及約定財產制。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概括現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雙方婚后所得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約定財產制是關于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從廣義上講,是指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產生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比如說結婚后工資收入,別人的贈與(除非是明確說明了只給其中一方的),還有包括中獎的財產等等,唯獨不包括因個人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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