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所有債權包括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嗎
1,破產債權中不包括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區別是: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都是在企業破產后,因處理破產事務而產生的直接費用;破產債權則是在企業破產前就存在的。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隨時產生隨時清償的,而破產債權是需要由債權人申報后,通過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進行和解、重整、破產后按比例清償。
2,《破產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破產的所有債權中并不包括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破產費用是直接費用,不是債權;公益債務也是為實現其他債權而必須支付的費用。
破產時,要先行全額扣除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之后才能按比例清償其他債務(即按比例實現其他所有債權)。
依據《企業破產法》破產債權是不包括破產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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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否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共同承擔?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為了全體債權人(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而且實踐中的房地產評估費很大一部分是為了實現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的利益而發生的費用,那么是否意味著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與普通債權人共同承擔擔保費用?承擔比例是否應當按實際財產比例劃分?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第三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對這條進行反對解釋,即:實現擔保物權之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用沒有設定擔保的債務人財產進行清償,有擔保的債務人財產不得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最終的效果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財產足以清償對自己的債務時,有擔保的債權人不會承擔費用和共益債務。雖然都叫債權人,但人家還是擔保物權的權利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盡管優先于普通債權,但其本質也僅僅是債權,不能優先于擔保物權。本來清償順序應該按照順位,1有擔保的債權人2管理人、評估人、共益債權人3普通債權人。由于第2類人的債權隨時產生隨時清償,順序并未按照順位,所以才要把有擔保的財產分離出來,別除權的價值就在于保護第1類人的物權權利,不會因清償順序沒有按照順位進行而遭受不利。
有擔保權的不用管順序,直接從擔保財產中受償;受償的順序:一、破產費用最先從公司財產中支付;二、其次是共益債務是從公司財產中支付的,然后三、(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優先清償順序在前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排在此后面的就不清償了,公司破產免債。比如破產財產都不夠清償共益債務的,那么共益債務里面的分項就按比例清償,排在共益債務后面的債務就不清償,公司破產,免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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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
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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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
破產債權與民法上一般債權的區別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如下: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于破產費用又要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于: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于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于破產財產。盡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于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于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范圍應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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