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離婚時應如何分配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還。
法院執行環節,多個債權的分配順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是按比例清償還是按先后順序清償?望詳解,并提供法律依據,萬分感謝!債務是有清償順序的,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擴展資料: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相比較,債權具有下列特征: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
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4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基本含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債權
債務是有清償順序的,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由法院擬定財產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一般情況下,按比例清償。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按比例分配,根據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成立的先后不影響其效力
執行中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工資如何分配
多個債權人就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作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該規定第92條,“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執行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可見,申請人參與分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提交書面申請;2、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3、應在執行程序啟動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之前提交;4、申請人針對的被執行人必須是同一人;申請執行的債權為金錢債權。
關于分配的原則,目前有三種立法例:一是優先分配原則。即首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行的人,享有優先于其他無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二是平等分配原則。即先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除有法定優先權者外,無優先受償的權利,各債權人應按債權額比例就執行所得的金錢公平分配。三是折中主義原則。
在我國執行程序中,執行分配采用不同的原則:若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夠清償所有債權,則采用優先分配原則;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則采用平等分配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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