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準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準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法律條文,有限公司的具體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
2、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后;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后的剩余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算;
3、已發布注銷公告。
七、注銷登記
1、申請注銷登記。
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10日內,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文件。
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8)、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公告企業終止。
擴展資料:
1、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或被破產宣告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最終使公司法人資格終止消滅的程序。
2、公司需要進行清算的幾種情況:
(1)、營業執照被吊銷
企業如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違規情況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自被吊銷營業執照起的15天內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2)、公司宣告破產
公司如果不能償還債務而宣告破產后,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3)、公司注銷
如果企業主不想繼續經營而選擇主動注銷它,也是需要進行清算的。
除了這幾種情況之外,法人變成非法人、企業注冊地轉境外等情況也是需要進行清算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
公司清算分為三種不同類型,清算的具體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破產清算
1、破產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非破產清算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和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交股東會通過。因違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還要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如果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a、償還公司債務,一般沒有先后順序,但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b、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c、在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于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公司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三、自由清算
自由清算一般沒有先后程序規定。自由清算也稱任意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于兩合公司、無限公司。
擴展資料:
案例
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紹興地區最早一批集化纖、紡織、經貿為一體的民營企業,三家公司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產值20億余元,納稅近2億元,曾入選中國民營企業500強。
由于受行業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響,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現債務危機。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柯橋法院)裁定分別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通過競爭方式指定聯合管理人。
二、審理情況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單體規模大、債務規模大,難以通過重整方式招募投資人,但具有完整的生產產能、較高的技術能力,具備產業轉型和招商引資的基礎。
據此,本案采取“破產不停產、招商引資”的方案,在破產清算的制度框架內,有效清理企業的債務負擔,阻卻擔保鏈蔓延;后由政府根據地方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以招商引資的方式,引入戰略性買家,實現“產能重整”。
三家企業共接受債權申報54.96億元,裁定確認30.55億元,臨時確認24.41億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債權申報18.58億元,裁定確認9.24億元,臨時確認9.34億元。
鑒于三家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主要債權人高度重合、資產獨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產不停產”等實際情況,柯橋法院指導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債權人權利的基礎上,積極擴展債權人會議職能,并確定三家企業“合并開會、分別表決”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橋法院召開南方石化等三家企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了各項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橋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業破產。
2017年3月10日,破產財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三家企業 550畝土地、26萬平方米廠房及相關石化設備等破產財產以6.88億余元一次拍賣成交。根據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職工債權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達14.74%。
破產財產買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員工,1310余名員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線員工全部安置。本案從宣告破產到拍賣成交,僅用時54天;從立案受理到完成財產分配僅用時10個半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產力,維持職工就業,實現區域產業整合和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
審理中,通過運用政府的產業和招商政策,利用閑置土地70余畝,增加數億投入上馬年產50萬噸FDY差別化纖維項目,并通過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確保“破產不停產”,維持職工就業;
資產處置中,通過債權人會議授權管理人將三家企業資產可單獨或合并打包,實現資產快速市場化處置和實質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過程序集約,以非實質合并方式審理的關聯企業系列破產清算案件。
對于尚未達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破產案件,采取聯合管理人履職模式,探索對重大程序性事項尤其是債權人會議進行合并,提高審理效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公司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_全國法院審理破產典型案例
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非破產清算程序: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和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交股東會通過。因違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還要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如果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償還公司債務,一般沒有先后順序,但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三、在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于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公司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擴展資料:
清算程序的規范
第一、首先應確保清算程序及時啟動。
公司被撤銷后,如不及時清算,容易發生公司財產被哄搶、毀損、流失,或者發生公司財務帳簿遺失等情形,使日后想進行正規清算也因缺乏資料無法進行。
首先、清算責任人的確定。
按照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清算責任人,也即直接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一般多明確為公司的開辦人、投資人。上海市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于 2000年6月14日形成討論紀要: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
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股東大會確定的股東。如股東大會未確定清算股東的,清算責任人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東;企業為非公司的國有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上級主管單位。
參考各國關于清算責任人的規定,大體有以下四種:公司股東或董事、公司章程確定的清算人、股東會決議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而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還規定了清算人申報的制度,以對清算人的產生進行規范1,這些都是我國在立法過程中可借鑒的。
其次、明確不及時清算的法律后果,以加強對責任人的制約。
現有制度下,公司被撤銷后股東出于種種目的往往怠于清算。債權人起訴時,法院只能判令股東限期對公司作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這樣的判決一是對股東的制約作用體現得不明顯,二是到這一步才清算,資產往往已流失很多,故執行的效果不會好。
應立法明確清算責任人故意不及時清算,因此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的,要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最后、探求追究責任人不及時清算的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第二、應確保清算程序的公正性和規范化。
一、區分清算的形式,其規范的標準有所不同。
實際操作中,首先適用通常的清算程序,在適用通常的清算程序出現矛盾無法解決,如出現公司債務過多,現有資產不足清償等情形時,可能引發破產清算。
而綜觀世界各國的清算立法,其規定的形式不僅有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之分,另外還有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之分。
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是將公司依據其信用基礎的不同區分為資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人合公司可以適用任意清算程序,理由是出資人原本就是承擔無限責任,對清算的要求自然可以放寬;而資合公司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則必須適用法定清算程序。
通常情況下適用普通清算,在解散的公司進行清算發生嚴重困難(例如存在多數利害關系人時,按照通常的程序進行清算有困難或需較長時間),或有債務超過之虞時,根據法院的命令而進行特別清算。
根據我國現階段公民守法意識薄弱的國情,在完善公司清算立法時不妨采用較為嚴格的規定,規定公司清算以使用法定清算為原則。
二、清算組的權限決定了保證其成員的合理組成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19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東是清算主體。這樣規定清算組成員有不合理之處。
債權人被排除在清算組之外,不能參與清算程序,而股東在清算時涉及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往往隱匿不報,債權人無法對整個清算的程序作出監督和制約,因而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確保公正,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成員的范圍應作擴大,可吸收地位中立的專職清算人員參加。
三、完善對清算組的監督機制。
1、制定嚴密的制度,規范清算組的操作:首先,要公布公司清算的狀況、清算組組成情況,公示清算人的責任,以便于其受到監督;其次,保障債權人對清算程序的監督,吸收債權人代表加入清算組不失為一個好的辦法。
2、明確清算組的責任,對整個清算過程從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責任均作詳細規定,使清算過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另外,應強調行政機關以行政權實現對公司清算的干預,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之前作實質審查,清算不規范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確保清算未流于形式,也未規避法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具體程序按照以下:
一、如果是破產清算的流程: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如果是非破產清算按照以下: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和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交股東會通過。因違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還要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如果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托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
其次,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后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擴展資料:
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公司的清算組是指公司出現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組織,公司的清算組是公司清算期間的代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具體程序
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正式成立后,公司即開始進入實質性清算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成立后,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
4、在清理后,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5、按照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時,如遇到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轉向特殊的破產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后,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7、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清算報告生效。
8、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進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結束,公司清算實現了它的最終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滅。
擴展資料
公司清算的注意事項
一、財產清算的法律性質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分,例如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二、清算之日的確定
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三、清算財產
1、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
2、清算開始后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清算費用
1、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
2、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3、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4、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六、清算方案
1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企業債務。
2、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4、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5、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七、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經確認后,視為已解除清算組的責任。但清算組有違法行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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