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權利
1.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而普通合伙人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只須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6.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除非經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只能作退伙處理。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專不屬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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