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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6-24 14:00:20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 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為抵銷的債權即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動方債權或主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方債權或被動債權、反對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于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里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于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貸,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債終止。
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 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民法中債權消滅的方式有哪些

1,履行,就是把義務履行了;
2,解除,這個主要是針對合同生之債的消滅方式;
3,抵消,這個包括法定的和約定的;
4,提存,是債務人把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這主要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導致的;
5,免除,就是說債權人拋棄債權
6,混同,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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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民法中債權消滅方式,即債的消滅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償,指債務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時,相互之間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指債務人無法實現債權時,得向公證處提存債務標的,視為履行完畢,債務消滅。

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單方面消滅債務;

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債權債務同時消滅。

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民法中債權消滅方式,即債的消滅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償,指債務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抵銷,指雙方互負債務時,相互之間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指債務人無法實現債權時,得向公證處提存債務標的,視為履行完畢,債務消滅。

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單方面消滅債務;

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債權債務同時消滅。

有以下幾種:
1、償還債務
2、債權人放棄

什么是債權債務向消滅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1、債因清償而消滅;



2、債因抵銷而消滅;



3、債因提存而消滅;



4、債因混同而消滅;



5、債因免除而消滅;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債務人的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什么是債權債務,引起債權產生和消滅的原因是什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引起債權產生和消滅的原因是什么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一)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二)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1、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2、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3、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權抵消的方法有哪幾種,法律禁止抵銷的債權有哪些

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同種類到期債務的,可以相互抵消。實踐中一般指的就是互負金錢債務的情況。上華債網可以了解更多債權相關的信息。首先債權抵銷是需要條件的,首先雙方標的的性質必須是相同的。比如說他欠你錢同時你也欠他錢,而且你們之間債權的數額差不多,這種情況下經雙方同意是可以抵銷的。而專屬債權通常是不可以抵銷的,因為往往它會涉及到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問題。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你好,
一,債權抵銷的方法有:
1.合意抵銷。抵銷須有主動(抵銷)債權人與受動(抵銷)侵權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銷。抵銷須有主動債權人向受動債權人為抵銷的意思表示。
主動債權人依法律行為抵銷的抵銷權,屬形成權,因此其抵銷不得附條件、附期限、否則無效。當抵銷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且主動債權與受動債權均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時,抵銷始發生效力。當主動債權的給付利益與受動債權相等時,債消滅,但主動債權的給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動債權時,抵銷只就對等數額的給付利益范圍內消滅債權。
抵銷的法律效力有:
第一,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雙方債務數額相等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雙方債務數額不等時,債務數額較叫之一方的債務消滅,而債務數額較大方僅消滅債務的一部分,效果與部分清償相同。對未被抵銷之債務數額,該方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二,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可以為抵銷時消滅。最初可以為抵銷時,即抵銷權發生之時。
因此,雙方債務的清償期有先后者,當以在后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抵銷的溯及力,發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之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二是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三是抵銷情形發生后,一方當事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二、法律禁止抵銷的債權有以下幾類:
1.法律禁止扣押的債權,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例如勞動報酬、撫恤金等債權。
2.受國家計劃約束的債權也不得為抵銷。
3.對于受扣押的債權,第三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與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償期晚于被扣押的債權而相互抵銷。
4.對于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為抵銷。
5.以行為、智慧成果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即使是同種類,由其性質所決定,也不得抵銷。
6.當事人約定禁止抵銷的債權不得為抵銷。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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