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處理夫妻間債務關系
【案例簡介】 張某與 孫女士結婚后,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而以個人名義向朋友李某借款5萬元,之后,張某與孫女士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承擔。之后,因張某生意失敗,遲遲未能歸還李某的欠款,故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爭議焦點】 庭審中,孫女士答辯稱,其在與張某離婚時,已經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由張某獨自承擔,因此,其對此債務不再具有償還的義務。 【律師分析】 張某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盡管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承擔做出了約定,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請求償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因此,本案中,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屬于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對外不發生效力,李某以張某和孫女士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無不當,張某與孫女士對此債務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孫女士履行了償還義務,其仍然有權基于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張某主張要求歸還。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與張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離婚怎么處理夫妻間債務關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專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屬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債務關系也應當履行償還義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離抄婚時夫妻債務處理方襲式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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