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抵押擔保的內范圍雖可以確定,但具體容擔保的數額無法明確。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擔保范圍是確定的。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于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因此這些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額抵押同樣適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并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請教專家:一筆《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債務人(借款人)”可以填列為多個人嗎?如為多人有沒有法律效力
一筆《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債務人(借款人)”可以填列為多個人嗎?如為多人有沒有法律效力?可以的,雖然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解釋能否多人,但類似于擔回保合同中,擔保人可以有多答個。
其實用合同法的原則就可以判斷,只要是沒有明顯有失公允的合同都應該有效。
最重要的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是至少不違法的。
如果是固定的幾個人應該可以,但如果是不特定債務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可能會存在抵押權無法設立的風險。
最高抵押額合同的簽訂,抵押人是否同時可為債務人及第三人?
抵押人當時可以同時為債務人,我難道不能以我自己的財產為我自己的債務設定抵押嗎。至于你說的第三人,我不知道是主合同的第三人還是抵押合同的第三人。
不能同時成為債務人和第三人,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但不能同時。
吃了沒有消化
不能。
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可不可以是一個債權人,二個債務人,一個擔
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可不可以是一個債權人,二個債務人,一個擔保人人家問的是兩個債務人,不是兩個擔保人。我認為法律并未禁止,因為法律明確最高額擔保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并未限定債務人的數量。不過實踐中的確很少見。
最高額保證的債務人是否可以是多個不確定的債務人?
比如:銀行是債權人,保證人為一個商會,愿意為商會的成員向銀行貸款提供保證,但成員目前不確定。保證人和銀行約定,今后一年內在最高保證額內,只要是商會會員向銀行貸款,就提供最高額保證。這需要看情況,商會與會員都是什么權利義務關系,商會是企業法人還是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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