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主要包括:
1.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于,債權并未賦予權利人
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并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
2.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后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償。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范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系,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
5. 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恒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于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轉,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得以實現,側重于財產的動態安全。
物權屬于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于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于權利不可侵理論,后者認為;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究竟是什么。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于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物權的話你研究下民法和物權法就可以了。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
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于,債權并未賦予權利人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并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性質上: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客體上:物;給付行為效力范圍上:對世權;對人權,效力上:排他性和優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
拓展資料:
引用新華網:
債權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權利,規范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
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實現方式上:絕對權;相對權,設定上:采取法定主義,采用意定主義,義務主體:不特定;特定,救濟方法:依據物上請求權;一般未損害賠償的方式,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權利,規范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
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其實你理解一個原則會方便的多,債權是相對的,他就是甲乙丙丁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債務具有請求權的只是債務的相對人或者代位人,而物權是絕對的,絕對的意思就是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對該物權的請求權。
債權具有以下特征:(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2)債權為請求權;(3)債權具有期限性;(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權的特征: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等。
債權反映著動的財產關系,物權反映著靜的財產關系。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對作為物權標的物的物質資料的支配(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滿足物權人生產、生活的需要(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或者實現物權人的債權(擔保物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債權人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取得債務人給付的財產。
拓展資料
物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物質資料占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關系,故物權為對世權,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任何人都依法負有不侵害他人物權標的物,不干涉、妨礙他人行使物權的不作為義務。
債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特定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故債權為對人權,以特定的債務人(財產轉讓方或勞務提供方)為義務主體,特定的債務人依債的內容對債權人負擔給付財產或提供勞務等作為的義務。
依債的目的,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也可能負擔不作為的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某種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約定將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義務(作為的義務),同時又有不將同一作品交其他出版社出版的義務(不作為義務)。
同樣基于物權、債權反映的財產關系不同,物權、債權的客體也是不同的。物權為對物權,物權的客體原則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質資料,而不能是他人的作為的行為。請幫工為自己開機器進行生產作業,那是基于勞動關系享有了請求幫工為自己工作的債權,而不是基于自己對機器的物權的效力。
債權為對人權,債權的客體則只能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即使以財產的給付為客體的債,債權也只能針對債務人的財產給付行為,而不能直接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只能經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不能不經債務人之給付而直接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
遇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也只能請求法院運用國家公力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仍然不允許債權人動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這是文明社會維持文明的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物權效力
共同財產包括債權嗎
我與我的前老公離婚了!在離婚協議中寫了‘結婚后各自在各自的廠里上班,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務,沒有共同存款’!離婚后,他在我的債務人那兒收了一部分我借出的錢(錢是婚后借出的),同時還寫明我的債務人‘ 從此再無對我的欠款,一切借條作廢’,請問我的前丈夫有權利替我收回債務,和寫下從此再也不欠我的錢,一切借條作廢的字句有效嗎?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婚后債權,除非有其他的事先協議,婚后債權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債權,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等法律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后各自在各自的廠里上班,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務,沒有共同存款.這屬于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顧您的約定有效。
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行為應當不造成您的債權的消滅。首先如果變更債權人的話應當通知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未通知時債務人扔應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所以本案中債務人對于您老公的債之履行時不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清償消滅的法律后果的。您可以繼續對債務人行使請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權。債務人對于清償對象的錯誤應當自負責任,向您的老公行使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離婚協議中寫了‘結婚后各自在各自的廠里上班,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務,沒有共同存款’
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不予保護不能生效。
婚前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的才屬于。
你的錢是在婚后借出的,你丈夫有權收負債人的錢,但無權不經你同意和負債人簽訂‘ 從此再無對我的欠款,一切借條作廢’條約,且有一部分還款是屬于你的,你有權拿回屬于你的部分
因為你污染離婚協議中有“無共同財產、債務”,所以法律推定由你借出的錢,屬于你個人的錢,你的前夫夫權替你收回債務,你可以要求前夫返回該錢。
借出去的錢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嗎?是的話他可以收回,但是你有權利找你丈夫要回屬于你的份額。
債的特征是什么?跟債的法律特征有區別嗎?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民事法律關系。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享有債權的一方為債權人;負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稱為債務;負有債務的當事人稱為債務人。
債的特征
(1)債的主體特征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
債權的實現,一般需要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
特定主體意味著:
債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內容特征
債的內容,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具體的權利義務。
債權為請求權,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債權為相對權,債權債務關系僅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權利;
債權的設立有任意性。因合同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允許當事人自行設定權利義務;
債權的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優劣之分。
(3)債的客體特征
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所指向的對象。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給付。
作為債的客體,給付應具備三個要件:
①給付的行為必須合法:
②給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觀上是能夠實現的;
③確定,給付行為應當在債權成立時確定的,至少在債履行時能夠確定。
債的法律特征
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系
財產關系依其形態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用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系,后者為動態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而債的關系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 關系,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
2.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繼承權關系中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說 權利主體得向一切人主張權利。
3.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而給付又是與物、智力成果以及勞務等相聯系的。也就是說,物、智力成果、勞務等是給付的標的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一特征與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相區分。因為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物,知識產權的客體則為智力成果。
4.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目的是一方從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達到,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權利,以達其目的,而無須借助于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系的目的。
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債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于合法行為設定的債權,法律并不特別規定其種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設定債。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都只能依合法行為取得,并且其類型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設定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知識產權。
6.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關系,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關系時,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債的關系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并且債的關系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性民事法律關系。
肯定有區別,具體可以查看司法網
破產債權和公益債務有什么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共益債務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發生的新債務。一前一后。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如下: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于破產費用又要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于: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于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于破產財產。盡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于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于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范圍應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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