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原股東承擔債權債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公司股權轉讓,原股東承擔債權債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公司是獨立民事主體,公司債務只能由公司以其自身資產承擔,不存在原股東承擔債權債務的問題。
如果公司有較大債務甚至資不抵債,那么股東對這個公司所享有的股權價值就很低,甚至沒有價值,這在轉讓股權的時候應該體現出來,但是無論如何這都是股東之間的事情和公司賬務沒有任何關系
地稅的印花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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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以下是債權債務轉讓稅務處理: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對于此類資產損失認定如下:
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后,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后,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后,認定為損失。
國家稅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二條對于此類損失認定所要求提供的證據規定如下: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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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2位列示的正確,但一般以現金償還的時候可以會有部分減免,計入"營業外收入",相應的債權人少收取的部分就計入"營業外支出".
具體看是什么賬務,下面以最常見的賒銷為例說明:對債權方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賬款對債務方借:應付賬款貸:銀行存款
債務人:借:應付賬款,貸:庫存現金債權人:借:庫存現金,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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