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時間會有什么后果
案件可以起訴,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
造成證據缺失,微軟難度加大
如果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回同意履行的,不得答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內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容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重要構成部分,根據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超過三年法院通常不會受理。當然也有特殊情況,訴訟時效可以適當延長。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來說,要牢記時效方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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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1、《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從訴訟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事實上已經享受完畢,訴訟時效已因此而歸于消滅,不可能因新法的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激活”。
從實踐效果來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請求權人重新計算時效的權利,就會產生一種不符合邏輯的結果:即在前后兩段時效未屆滿的期間(從舊時效產生到舊時效屆滿、從《民法總則》實施到新時效屆滿)中間還存在一段時效已屆滿的時間(從舊時效屆滿到《民法總則》實施),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現存社會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該情況下以不賦予請求權人溯及保護為宜。
2、《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還未享受完畢,其訴訟時效仍在延續計算中。因新法的實施而使正在進行中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這并不違反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產生第一種情況中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礎。由于新時效的期間長度長于舊時效,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現實性。
擴展資料:
涉及新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溯及力:
《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新規定可能造成的情況是,在《民法總則》實施時,請求權如果按照舊法起算點計算,訴訟時效已屆滿,但如果按照《民法總則》起算點計算,訴訟時效未屆滿,甚至還不能開始計算
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時的溯及力:
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般產生于存在法定事由的某個時點,對于該時點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則》第140條與《民法總則》第195條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時的溯及力:
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般是一個時段,在該時段兩端分別存在起點與終點,在終點上發生訴訟時效的繼續計算。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您好,目前有兩種觀點:
關于《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采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后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于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采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這個不存在有沒有溯及力的問題。這個法律生效那天開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含之前存在的案件,所有(含在審)都適用三年時效,已審結的不因此作為再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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