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p>一、關于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根據《意見》規定的精神,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這是程序正當性的要求。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需要特別注意一點,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提出異議時,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如果人民法院下達“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并予以強制執行,容易造成未審即判、審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提出異議,部分未提出異議的,可以對未提出異議部分予以執行。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操作方法
根據《意見》第300條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踐,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并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有關線索。人民法院須對提供的材料或線索加以審查,認為明顯不符合執行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該第三人協助將被執行人對該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欠相應數額債務不須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對第三人主張該部分債權;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后,提出違約責任等異議,則人民法院不須予以審查,即應裁定中止對該項債權的執行;
第五,如果該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則應當制作民事裁定書,對該項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被執行人,并通知被執行人不必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已強制執行數額的債務,并不應對第三人就該項被強制執行的債權再主張權利。
張誠改編自原著同名篇章。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能否執行?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彪m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于債權代位權而采取的措施。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备鶕撘幎?,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于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于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準;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準;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于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后,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贝簧暾垐绦性陂_始上只能采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于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并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后,還應當制作履行通知書,并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
債務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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