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強制執行僅針對被執行人個人,不會涉及到家人,但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被執行人向家人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第二是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是共同財產,有承擔對方的部分還款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欠債人唯一房產也可查扣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并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做出規定。該司法解釋于昨天正式實施。
唯一住房也可以查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但同時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復議監督室主任范向陽表示,實踐中,出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往往是在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執行,導致很多金融借貸都不能執行。
為此最高院又補充規定,對于設定抵押的房產,不管是否為一套,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做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后,法院可以執行。但對于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執行程序處于停滯狀態。
明確三種情形可執行
異議復議規定明確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年至8年租金的。
“考慮到被執行人向當地政府申請被保護,需要一定的周轉時間,所以規定了5年至8年,也給當地法院預留了做工作的時間。”
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被執行人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內拒不搬出,法院只有強制其遷出。
范向陽說,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該保障有期限,所謂“救急不救窮”,不能將本來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被執行人也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欠債人唯一房產也可查扣
是否影響家人這個問題應從以下分析,一:從法律角度講、如果其他家人不是案件的被執行人,那么對家人確實沒有影響。二、從其他角度講、如果有家人是被執行人,肯定會對家人造成困擾和不良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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