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請破產必須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否則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共8步,具體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
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
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后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
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擴展資料:
一、債務人申請破產需提交的資料:
書面破產申請,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應載明的其他事項;企業主體資格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附審計報告;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企業債權情況;企業債務情況;企業擔保情況;企業訴訟情況;其他。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需提交的資料:
書面破產申請,內容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應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三、申請企業破產的條件:
1、關于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
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
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關于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
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
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
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
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四、破產申請的特點:
破產申請的參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書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它有兩個特點:
1、時間性。破產申請的參加僅僅發生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在此之后,則無所謂破產申請的參加,而屬于債權申報的范疇了。
2、平等性。不僅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而且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參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公司應該如何申請破產?
我國實行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內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容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清算完成之后,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共8步,具體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后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擴展資料
1、清算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托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 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3、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后,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從清償順序來看,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被列為第一順序,似乎重點保護企業職工的利益。問題在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不受該順序的限制,而就其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這就使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的清償置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之后,顯然不利于保護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主義國家重視職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視社會安定,企業破產意味著職工失業,失業則意味著其生存發生危機。因此,《破產法》應規定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障費用最為優先的清償順序,以最大限度避免破產的消極因素及其負面效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公司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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