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名字是自己寫的,擔保人是在本人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寫上的該怎么辦?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回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答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做筆跡鑒定啊,擔保人如果對簽名有異議
民間借貸擔保人
去年八月份左右我和另外一個人給朋友擔保了4W塊,當時打得條子上面只寫了借款日期沒有寫還款日期,口頭上說的是只擔保3個月,這都大半年了 我朋友還是沒有把錢還上,我想問問如果我朋友不打算還款了對方肯定是問我這擔保人要錢 但是條子上沒寫擔保時限,這個時間應該怎么算 ? 我多長時間不需要對這個擔保負責了? 還有如果對方起訴擔保人的話 法院會怎么判我和另外一個人怎么還錢 是一人還一半嗎?沒有約定擔保期限不明的,擔保期限為六個月,對于你說的口頭約定擔保三個月,如果有證據證明就可以;
因此債務沒有約定還款式期限,那么債權的訴訟時效從債權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償還時計算,擔保期限也從此開始計算六個月,如果在這六個月具沒有向擔保人請求,那六個月過后,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兩個為他人擔保,雙方是連帶擔保關系,在擔保期間,債權人可以隨便找哪一擔保人承擔,也可以同時找兩人承擔,擔保人償還債務后,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另一擔保人追究償,追償的份額因擔保沒有約定份額,一人一半,也就是說你只能向另一擔保人追償一半!!
1、擔保期限為六個月。沒約定還款時間的,擔保期限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專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屬計算。
2、如對方起訴,兩位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每一個擔保人都有義務全額償還欠款。
最高法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沒有寫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應認定為連帶保證。
2,保證期限應該內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容款寬限期限期滿之日起開始算6個月。
3,兩個保證人的,屬于連帶責任,即可以叫你一人還4萬,也可以叫他一人還4萬,也可以你倆一人還兩萬。若你還4萬的話可以要求另外擔保人還你2萬,或直接叫債務人還你4萬
1、由于沒有寫還來款日期,因源此你的擔保期限為6個月,但是從提供借款給你朋友的那個人要求你朋友還款的寬限期滿之日開始計算。
2、如果起訴擔保人(一般來說會把你朋友和包括你在內的兩個擔保人一起告上法庭),而在這個情況下,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你朋友、你和另一擔保人都要連帶承擔還款責任,而如果你全額支付了款項,你可以要求另一個擔保人分攤一半的責任并且對于剩余所承擔的款項向你朋友追償。但應注意要求法院判決中明確你的追償權。
民間借貸擔保人責任
我跟朋友(我兩個都是事業單位)為他人擔保6萬(月息2分加手續費3分,總計5分),那人場子虧損,到期無力償還,現已逾期三月,光利息就接近一萬,放款人把我們三個起訴。rn(1)如果我們到期不應訴,法院怎么判決?判決后多長時間執行?是否為強制執行?怎么執行?期間法院程序怎么走?rn(2)如果判我們償還的話,我們三人各償還多少?是否有償還比例?逾期這三個月的利息怎么算?rn(3)如果我跟朋友(或我自己)把這些錢都還上要回貸款合同,我是否可以用它來起訴借錢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辦?這個程序怎么走?rn(4)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會被拘留?擔保人在法院判決后用什么樣的方式可以盡可能少的避免自己的損失?rn 謝謝提供幫助!要詳細點,最好逐條解答。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擔回保人負責擔保,那答么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1、可以缺席判決。判決后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不上訴,不覆行,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專強制執行,看他什么屬時候申請,一般來說,三個月以內吧。將你的財物以拍賣的方式變價,債權人受償。
2、如果是抵押擔保,則擔保金額以抵押物價值為限,若與借款人事先約定只承擔六萬的擔保責任,則擔保額為六萬,你們之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二個一共還六萬,一般來說,分攤。若事先與債權人無約定,則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就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可以起訴,向其追償六萬元。
4、借貸受民法調整,無違法犯罪情節不會被拘留。找債務人,把他值錢的東西先拿到手(這與法律相違背,但可以這么操作。或者證明你們沒有擔保責任,擔保需要合同的,如果沒有合同干脆就不認!說沒有擔保過!)
還有!高利貸違法!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用還本金。
這個錢不多,法院有的不愛理.首先你擔保人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包括利息問題.其次如果你的借錢人不能還,你兩個擔保人各付50%的責任.然后你們再向借錢人起訴.一般不拘留.
民間借貸保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于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于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后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并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 擔保人該怎么辦
跪求大神幫忙,我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我爸爸是擔保人幫別人擔保了很多錢,現在貸款人沒有錢還,但是人還在,貸款人有法院執行書,要執行欠他債務的人的地,但其債權人就每天就跑到我們家來鬧事,不讓我們做生意,打電話給地方派出所,派出所也只是說說而一就走了,,其報警的人還是債權人,他們還說早就和派出所打好招呼了,我們也沒有證據,請問現在該怎么辦?您好!
替別人擔保借款,就應當依法承擔保責任。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的事實寫得有點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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