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后誰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注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回消答滅。
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通過一定程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系,并在清償所有債務后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序。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請注銷登記。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注銷后的責任承擔問題
某公司因為在經營期間對甲乙雙重獨家許可,后來該公司注銷了,當然不是為了規避責任注銷,而是正常的經營不善。但是曾經的雙重授權導致甲乙之間發生訴訟,那么某公司的法人或出資人還要承擔責任嗎?如,清算中未涉復及該事項,視制公司注銷情況應當區別對待
一、如果系股東擔保承擔注銷公司后的責任,那么由股東承擔責任。
二、如果系清算注銷,那么一般會考慮由股東在清算分配所得范圍內承擔責任。
此外,是否承擔責任還應當考慮時效的問題。
法定代表人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兼具股東身份除外。
僅供參考。
不需要,公司是因為正常經營不善注銷,沒有責任
不成擔,公司是有限責任的,都注銷了當然沒有 責任,讓甲乙自行解決去吧
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后訴訟主體和責任如何承擔?
關于在民事訴訟中企業法人終止后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0]369號
一、企業法人終止后訴訟主體確定的一般原則
(一)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被依法撤銷、被核準歇業或被視為歇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法院在審理中應當以該企業合法成立的清算組織為訴訟當事人。
(二)企業法人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法院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清算責任人為訴訟當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對終止后的企業法人確定清算責任人,法院應當區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與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不同形態分別確定清算責任人,并在清算責任人范圍內確定訴訟當事人。
1.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4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股東大會確定的股東。如股東大會未確定清算股東的,清算責任人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84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企業為非公司的國有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上級主管單位。[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10條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
4.企業為非公司的集體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開辦單位。[依據同上]
5.企業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6.企業為法人型聯營企業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聯營投資各方。[依據同上]
7.企業為其他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其清算責任人為工商登記確定的出資人。[依據同上]
(四)企業法人終止后有5個以上清算責任人(不包含本數),法院在審理中可以將主要股東或出資人列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全體清算責任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五)企業存有多個清算責任人,各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均負有清算義務。部分清算責任人消亡,不影響目前存在的清算責任人承擔清算義務。在有其他清算責任人存在的情況下,對于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責任人(即對已經消亡的清算責任人負有清算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參加訴訟。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歇業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原企業法人消滅。對于以原企業法人名義提起的訴訟,或被告是原企業法人的,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的名義起訴,或以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為被告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后,其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有權以原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起訴債務人。
(三)債權人有權以原企業遺留的債務起訴原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或保結人。
九、企業法人終止后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一)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后,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原企業進行清算,并以原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后,未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法院變更有關清算責任人為被告的,應當判決清算責任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原企業進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承擔責任。清算責任人一般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
2.清算責任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清算責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占、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清算責任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1.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僅承諾對原企業未了債權債務負責處理,一般應理解為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清理責任,而非清償責任或對債務的擔保。如企業在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后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即被注銷,保結人應當承擔清算責任。故在訴訟中,一般僅應判令保結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被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歇業,經過適當清算程序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而注銷。債權人以原企業所欠債務起訴保結人的,保結人應當舉證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且已完畢的證據。對債權人的起訴,保結人應當以原企業剩余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如原企業已無財產或現有財產不足清償的,保結人不承擔責任。
3.企業被吊銷、撤銷或歇業后,保結人對原企業具有虛假出資、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保結人占有、侵吞、藏匿、轉移原企業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在其侵占、藏匿、轉移、處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結人對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累計已經達到其應當承擔的數額限額的,對原企業的其他債權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5.保結人在《企業法人注銷保結書》中明確承諾對注銷企業的債權債務予以承擔或擔保,應當認定保結人受讓原企業債權債務或對原企業的債務進行擔保,實體處理上應按照債權債務轉讓或擔保作相應處理。
恩,公司作為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注銷了,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是誰?
恩,公司作為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注銷了,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是誰?我是公司訴訟代理人,簽訂委托合同時公司還存續,現在我該不該出庭應訴在二審訴訟期間公司注銷,但仍然應當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因為公司雖然注銷,尚回未進行起答算,主體仍然存在。
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仍然應當正常出庭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23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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