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破產重整的流程是:
1.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回可以向答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其次,法院受理后會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3.債務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以及法院批準后正式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
4.最后,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程序規定
破產重整程序如下:
1、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回對重整申請的受答理;
3、法院的調查;
4、選任檢查人;
5、重整裁定;
6、受理重整申請裁定的效力;
7、重整計劃的執行。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債權調整方案法規是如何規定破產債權
債權債務的清償是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它關系到所有關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計劃草案如不就債權債務的清償作出規定,也無法交付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破產重整計劃應就債權債務償還的下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1)債務清償的期限。債務清償期限在債的關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義外,更有訴訟法的效力。若重整債務人提前對部分重整債權人清償的,為法律所禁止,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優惠。若不按計劃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則構成對計劃的違反,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計劃應對之明確規定。
(2)債務履行擔保。這里所指的擔保并非指以重整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擔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為重整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整計劃應明確規定提供擔保的人及擔保權的內容。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重整計劃應當明確清償資金的來源。
(3)債務償還條件。重整計劃規定對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應當平等,但在不同性質及不同種類的債權之間,在不妨礙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差別。
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到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產重整計劃中不做出明確規定,關系人會議很難通過該重整計劃。所謂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削減全部或部分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免除利息、將債權作價入股、股東股份減少等內容,重整計劃對此必須明確規定。重整計劃在對債權或股權做出削減時,應該對每一類請求權或權益類內的每一項請求權或權益給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質及種類的債權或股權之間,可以有所差別。在特殊情況下,在不損害債權人共同利益前提下可以對某類債權人或股東做出讓步,即不削減他們的債權或股權,如法國重整立法規定,重整方案規定的清償期限或折減對兩類債權人的債權不適用,即小額債權和為工資以及勞動合同產生的一切債權應立刻并不打折扣予以清償。在重整過程中,如果存在某些債權人或股權人的債權或股權不因重整計劃而受到影響,那么這種情況必須在重整計劃中列明。重整人或債權人在指定重整計劃草案時,在削減債權或股權的問題上,應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情況,以利于重整計劃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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