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版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權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專是基于夫屬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夫妻共同償還。
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婚前來一方借款購置的自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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