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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首頁 > 債權債務2021-01-20 10:54:17

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哪些

① 合同標的。它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對象,不同種類的合同,有不同的標的。另版外在合同中必須權對標的作出嚴格規定,且不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否則無效。
  ② 數量和質量。這是對標的的具體化。其中數量約定應當按國家所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質量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化要求。
  ③ 價款或報酬。即指標的為貨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所支付的貨幣,以及標的為勞務的合同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方支付的報酬。
  ④ 履行期限。即合同當事人除遇不可抗力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諾言,否則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履行期限越具體越好。
  ⑤ 履行地點與方式。它指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完成合同所規定義務的場所以及所采用的方式,一般來說履行的方式有運輸、支付、結算、包裝等,不同的合同其方式也不同。這兩點也是合同糾紛時違約是否的證據,必須明確。
  ⑥ 違約責任。它指的是一旦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要求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相應的后果,一般來說它分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幾種方式。 當然,以上條款并非缺一不可,但是創業者為了保證合同順利履行,最好全面顧及,以防萬一,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他的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當事人都沒有寫清楚,你最后履行的時候誰主張權利,誰有義務,你向誰去請求義務?那就很成問題的。所以當事人必須寫清楚。生活當中還真有這種,連當事人沒寫清楚的,或者是他有問題(的情況)。
2、標的。合同的標的。一般講這個標的物。比如說你買賣房子,這個房子就是標的物。坐落在哪棟樓的第幾號幾單元。這就是所謂的標的,也就是標的物。當然有的一些合同,它不是一個具體的標的物。比如說代理合同,你委托一個律師替你去進行訴訟,那也是合同——代理合同。這個合同的標的是什么呢?它雖然不是一個具體的物,是一個行為,是你律師的這種代理行為。所以這里講的標的,狹義上的標的是講一個具體的標的物。廣義上的標的實際上講一種客體。因為有的合同,它有具體的標的物,有的合同它沒有具體的標的物的。那這個標的是什么?實際上它是我們講的“給付”,客體的問題。
3、數量。數量當中特別像,比如涉及到分期付款,分批交貨的,一定要把每一次每一批的數量也得寫清楚。而且這個計量單位一定要明確。比如說曾經有一個合同糾紛,買賣木材。買賣木材它定的(數量單位)是什么呢?比如說定的一萬捆,以“捆”作為計量單位、數量單位。一萬捆,然后賣方這邊交貨的話,是交一萬捆,但是每一捆是六根木材。后來接收方一下什么時候六根?應該是12根一捆,他說你沒有寫清楚。按照當地的交易習慣,直徑大的就是6根一捆,小一點就是12根一捆。6根也可能,12根也可能,都是交易慣例的。這就很麻煩,它約定得不清楚。所以數量條款不能馬虎。
4、質量條款。質量條款,這就是所謂的質量條款,包括你所采用的標準。是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還是企業自己的標準?它也包括我們講的這種,具體的規格型號的表述。買汽車也是有規格型號的,多少排氣量之類的,它都有有規格型號的。它是構成質量的一個技術指標一樣的。在質量條款里面,還應當寫明什么呢?最好能夠寫明驗收方式。合不合格,符不符合質量?怎么驗收,是共同驗收,還是委托第三方專門的驗收機構來驗收?在什么地點驗收,在發貨方所在地驗收,還是接收方所在地驗收?驗收的人員驗收的方式,以什么方式來驗收,抽樣檢驗還是全部開箱檢驗?最后還要約定這種異議期限。就是說接收人買受人,如果質量有問題的話。他應該在幾天之內提出索賠,或者提出異議都得寫進去的。所以說一個質量條款,其實它有很多內容的質量標準。驗收方法,驗收地點,異議期限,包括異議的方法。你以什么方法提異議?比如說約定好必須書面形式提異議,才視為你提出來異議的。這稱為質量條款。
5、關于價款、或者報酬的條款。價款或者報酬。一般像買賣租賃,一般就稱之為價款了。像委托代理之類的,一般就稱之為報酬。這是一個性質的。價款報酬要約定單價總價,都很清楚。單價跟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的。有的時候像這種買賣合同大額的交易的時候,涉及到不同品種的貨物,每一種品種它的價格會不一樣。要分別載明,不能只寫這個合同的總價款,那不行的。
6、關于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這很重要的。合同的履行期,它包括什么呢?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履行自己義務的期限。比如說什么時候發貨,什么時候付款。也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比如說租賃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一年。然后比如說你這個履行的方式當中,租金怎么支付?以現金支付這是履行方式。如果是企業租,它可能是以支票支付。那是履行方式。那么這里邊也包括一個期限。比如說按月支付。如果說按月支付,約定得很清楚。每個月的(前)五天支付,你過了五號那就算違約了。最好這樣非常地具體。履行地點也包括,履行地點像買賣合同里面,它可能涉及到,到買方所在地去交貨。也就是所謂的需方自己提貨,還是說送貨。送到買方所在地,還是代辦托運,交給承運部門。這個履行地點也得約定清楚的。
7、違約責任,一旦出現違約的情形,在價格上違約了,在數量上違約了,在質量上違約了等等。哪個方面,一旦出現了違約,如何承擔責任?違約責任條款,這個最好能把它約定。因為你一旦約定好了以后,出現了糾紛的時候,出現了違約的時候,你就可以根據這個條款去主張對方的責任。
8、爭議解決的方法。如果雙方因為履行合同出現了糾紛,出現了爭議,怎么解決?這里講的是什么呢?你是通過仲裁解決,還是通過訴訟解決,你雙方可以選擇。這是定合同的時候,我們國家合同法所規定的,這種示范性條款。通常來說,這些條款如果有比較清楚的明確的約定的話,第一,它會避免很多糾紛隱患。第二一旦出現糾紛的話,解決起來,司法機關,法院也好,或者仲裁機構也好,它會比較有針對性,會比較公平,會比較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你好,一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根據《合同來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源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準。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采取什么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么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專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屬。《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三、數量。

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質量。

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擴展資料:

分類:

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擴展資料:

合同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時候企業名稱可能比較復雜,在登記時,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名稱來填寫,不能簡化,不能寫別稱。

②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③數量。注意,在寫數量時,一定要用標準的計量單位,千萬不要使用比較模糊的單位,如幾厘利、幾坰地。否則,一旦就此產生糾紛則法院難以認定其具體所指。

④質量。不同產品或勞務的質量評價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監控測量的質量標準。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⑤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總價款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則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體時間或具體環節等。合同中還要注意注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和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有些合同比較復雜,如需要支付運費等,這時需要明確這些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負擔。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無論是哪種,在合同中都要進行明確的約定。

⑦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非常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難以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被嚴格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并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費用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物品或勞務交付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等。這樣便于當事人處理違約問題。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四種途徑來解決。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除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不用進行約定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事后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訴訟。

一份嚴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于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① 合同標的。它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對象,不同種類的合同,有不同的標的。另專外在合同中必須對標屬的作出嚴格規定,且不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否則無效。
  ② 數量和質量。這是對標的的具體化。其中數量約定應當按國家所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質量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化要求。
  ③ 價款或報酬。即指標的為貨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所支付的貨幣,以及標的為勞務的合同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方支付的報酬。
  ④ 履行期限。即合同當事人除遇不可抗力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諾言,否則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履行期限越具體越好。
  ⑤ 履行地點與方式。它指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完成合同所規定義務的場所以及所采用的方式,一般來說履行的方式有運輸、支付、結算、包裝等,不同的合同其方式也不同。這兩點也是合同糾紛時違約是否的證據,必須明確。
  ⑥ 違約責任。它指的是一旦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要求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相應的后果,一般來說它分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幾種方式。 當然,以上條款并非缺一不可,但是創業者為了保證合同順利履行,最好全面顧及,以防萬一,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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