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到法院起訴時,對借條沒有任何要求,就是沒有借條,你照樣可以起訴!
二、如果你想打贏官司,那借條就是最重要的證據。
至于借條是否有效,只要在簽訂借條的時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借條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借條有時效性的問題,建議你在訴訟時效內到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效為二年。過期后,再起訴,法院一般會受理,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一般駁回訴訟請求。此時你的權利還是存在的,還可以要求對方歸還,但法律不提供強制保護了。
四、借條應該怎么寫?
除了字跡清淅,紙張完整外,借條本身一定要說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額、幣種,如果是有利息的還要注明利息的計算方式。大額借款需要擔保的,還要要求擔保人簽名蓋章,然后經借款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一)欠條寫作要注意以下事項:
1、借條是借貸關系的憑據,所以在寫借條時不可潦草從事,同時欠條要好好保存,以防丟失。
2、借條務必要字跡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動的,則需由改動方在改動處加蓋公章(或個人簽名。
3、借條上面的錢款數字盡量包含大寫和小寫兩種。
4、要注意欠條與借條有所不同,欠條適用范圍比借條要廣泛,借條約定的事項表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比欠條要更為清楚、明確。
(二)借條包括哪些內容?
借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借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2、正文
借條的正文要寫清借給什么人或什么單位多少錢或者什么東西、數量多少,并要注明償還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并同時寫清楚簽訂借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五、民間借款寫借條應注意什么?
在民間借款糾紛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中往往只有一份“借條”,者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體來說,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寫清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親戚間的稱謂或者寫成小名甚至外號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另外,借條的內容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二)借款利率一定要寫入借條中
很多人誤以為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要在借條中體現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兩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在這里要提醒一下: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也是出現糾紛時法院判決的依據,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借條的規范書寫,如果有必要,還可以對借條進行公證等等,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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