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資產是指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資產屬性的各種債權;是各種經濟法律主體在貨幣財產和其他財產的融通過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債權的財產。
債權資產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存款和貸款活動中,以轉讓貨幣使用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各種商品交換中,以轉讓商品所有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債權資產。
企業的債權資產主要包括兩種:
1.應收帳款。是指企業因用售產品、材料和供應勞務等而發生的應徹客戶收取的帳款,它是企業在正常的銷售活動中所形成的尚未清畢的帳款,是企業債權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對應收帳款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企業的各項應收帳款要及時催收和清償,定期向對方核對帳目,不得連環拖欠。
2.應收票據。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約定付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數額款項給指定受教人或其受讓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書面憑證或通知。票據屬于有價證券,分期票和匯票兩種。簽發期票承諾付款者稱之為出票人,接受期票按期收款者稱之為持票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資產
債權清算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承擔的債權在一定時間進行的清算管理事務活動。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我們所講的債權清算主要涉及經濟利益的權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有如下幾方面:一、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或不履行所產生的債權行為,針對清算管理,有一定的時效性,如法院訴訟時效等,需將合同分解,將時間、債權約定、債權追償等方面要素提取出來,形成綜合的清算管理方案。二、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所發生形成的債權清算。三、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清算管理所提供的方案需包括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及造成的額外損失。綜上:債權清算管理主要涉及金錢債權及智力成果方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主債務是相對于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后面的這些權利是基于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于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并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并無對價關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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