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中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回進行處分,債務得到清償后答歸還留置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 教育網原創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
2.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進專行處分屬,債務得到清償后歸還留置物。《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教育網原創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抵押權,留置權 是債務人的權利 還是債權人的權利? 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分別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的利益,擔保物權與債權有本質區分。不過你可以把它想象成債權人的權利
什么是留置權,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
留置權是民法中的一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說修理廠修理你的汽車,如果你沒有付修理費,修理廠有權利臨時占有你的汽車不還,直至你償還修理費為止。二.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占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于這一理由。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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