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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存實亡,資產被上級主管部門出賣,債務由誰承擔?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9-04 06:51:10

我廠是獨立法人企業,經濟性質是集體,有上級主管部門,問財產歸屬誰所有?

我廠的財產是歸集體經濟管理中心所有,還是歸我們企業所有?
  如果是獨立法人的,企業的財產應歸該企業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管該法人是集體性質,還是國有或私有性質,法人都應以其所有的資產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法人折財產應歸該法人自己獨立所有,作為企業的投資者,只能依法享有投資分紅權、或通過委派人員到該企業任職的方式對該企業法人進行管理,但不擁有該法人的財產所有權。
  但是,如果該法人破產或停業后,則在清償所負的債務及相關清算費用后,剩下的財產可以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等集體企業有關規定,集體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是屬于一定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企業由經營者負責經營。這種所有權其弊端首先就在于產權關系高度模糊和虛化,企業與企業財產之間權屬性質沒有明確的產權界區,誰是出資人,誰行使股權都是不清楚的,出資人的權利和企業財產權的行使沒有法定操作程序。是一種既非個人所有、又非法人所有而是懸空狀態的所有權。國有企業產權本身并不模糊,只是由于代理環節太多,在企業層面上造成了所有者的缺位。而集體企業中所有者缺位的問題較國有企業更為嚴重,因為集體企業所有權主體一開始就是模糊不清的。“人人有份,人人無權”。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大鍋飯”、“搭便車”,企業責、權、利不相一致,企業行為短期化等。由于集體企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產權問題上,因此,集體企業改革中最大的困難之一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準確地清產核資并界定出集體資產的具體歸屬。

  實踐中集體企業在推行股份制中,集體企業經產權界定后對不屬于國有資產、法人資產、個人資產而是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往往是以“集體股”、“集體基金會”等名義出現的,所謂“集體股”持股主體不是一個法人,而是企業內部的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在改制時界定為集體股操作,其優點是減少了對集體企業進行改制時所遇到的阻力,緩解了集體企業改制中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使集體企業改革不致于因為完全否定集體所有權狀況而夭折。由于觸及到了產權問題,股份設置、股權結構明晰化,責權利的明確成為可能。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調動了職工積極性,有利于在企業內部建立比較科學的管理制度,也有利于減少主管部門的干預,有助于實現政企分開,其優點是多方面的。但是,這種改革遠遠沒有達到徹底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股份制改造后被界定為集體所有的“集體股”,仍未從根本上解決集體財產所有權模糊的問題。集體股的設置,在改組后的公司只是解決了和其它出資人的關系問題,但“集體”這個股東仍然是虛化的,集體股的最終歸屬仍未明確,權利責任主體仍是不清楚的。并沒有實現企業股份制改造所要求的產權明晰的初衷。對集體企業職工而言,該股權與集體企業的職工的關系同改組前集體企業一樣,沒有絲毫變化。職工普遍存在著“人人是股東,人人都沒份”的心態。由于權利歸屬最終無法明確,致使集體股在權利行使時受到諸多限制。

  集體企業股份制改組后,在落實集體財產所有權上,目前各地出臺的有關辦法和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對集體財產定性為不可分割,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不允許將集體資產量化到職工個人頭上;有的則允許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有的規定可以劃股到人,但只是虛化,僅作為分紅的依據,不得繼承、轉讓;還有的規定集體資產的很小一部分可以劃股到人,而大部分作為公股不許劃股到人;有的規定允許職工自己購買一部分,拿集體資產配一部分。有關規定缺乏統一性,實踐中操作五花八門。致使股份制改組后集體資產權屬差異很大。因財產所有權落實不同,直接影響到集體企業的領導和職工對股份制改組的態度。集體企業領導者和職工對全部量化到個人感興趣,對部分量化或虛化的做法不感興趣,對集體資產全部折為集體股最不熱心,持一種消極態度。同時,政策上規定不一,實踐中對集體企業財產處置各異,對集體企業職工也是不公平的。
歸企業所有

請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
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后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么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1、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后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法人終止時的責任承擔 按照大陸法系的制度設計,在進行清算前要求先宣布解散,即所謂“先散后算”;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即“先算后散”。但都遵循著這樣的設計思路:清算---注銷---人格消滅。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制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制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我國的現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破產程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后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著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第192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主體應是企業的股東或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而言: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非公司制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國家授權投資設立公司的機構或部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或其控股股東,其它類型的法人的清算義務人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者○7。由于清算主體在清算過程中的主要職能和義務就是盡量保全企業的財產,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業的對外債權,從而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甚至增值。另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是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直接規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以被清算企業財產為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從而以落實清算責任將法人財產的最終有限責任落到實處。此時清算主體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實質是一種實施清算行為的義務,在清算主體不進行清算時,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并沒有改變。
但是,如果清算主體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造成企業財產毀損、滅失、貶值,甚至私分企業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應由清算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需注意的是,此時并不是法人應承擔的有限責任發生了改變,而是清算主體因不作為或作為,侵犯了債權人要求以法人終止時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構成侵權,所以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大致就這些,要是還有更深入想了解的,最好還是去看看專門的書籍或者向相關方面的律師進行咨詢。

有限公司破產后的債務怎么承擔

我在的公司是在市級城市注冊的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一百多萬 ,股東加我六個人, 當時我的股份是5%和借公司的20萬 ,在正式到工商局注冊的時候 注冊股東是5個人沒有我 ,我問,大股東(注冊時股份62%)為什么沒給我注冊,他給我的理由是,我的股份在他的股份里,后補了購買大股東股份的合同,現在公司面臨破產 ,我會承擔什么責任和我給公司借的錢能收回嗎 我年齡比較小 希望高人 仔細介紹一下 感謝 急

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時候,應當走法律規定的程序:先走清算程序,債權債務清楚完畢后,才能申請破產; 

2、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比如您公司注冊資本為150萬,而欠外面300萬,那么也應當以150萬為限,以1比2的比例,履行對外債務;

3、股東應當履行交足注冊資本的義務,以最終注冊資本為限,不足部分,按照之前認繳或分紅比例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

4、根據相對性原則,既然注冊的時候,沒有您的名字,那么公司破產的事情,跟你無關;但是最大可以根據情況,依照您與他簽訂的合同,要求您履行相應的責任;

5、您借公司的20萬,如果是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借的,那么應當還給公司;若向最大股東借的,應當還給最大股東即可;

擴展資料

破產程序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后,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并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

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破產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而公司的股東在完成出資義務后,一般不需要再用個人財產償還公司的債務,除非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
  所以,若股東已經完成出資義務,一般情況下公司破產并不會直接影響到股東的家庭,破產后未清償的債務也不會要求股東及其配偶承擔責任,除非該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
您好:
您的情況我已大體上了解,分析如下,希望能幫到您:
1、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時候,應當走法律規定的程序:先走清算程序,債權債務清楚完畢后,才能申請破產;
2、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比如您公司注冊資本為150萬,而欠外面300萬,那么也應當以150萬為限,以1比2的比例,履行對外債務;
3、股東應當履行交足注冊資本的義務,以最終注冊資本為限,不足部分,按照之前認繳或分紅比例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
4、根據相對性原則,既然注冊的時候,沒有您的名字,那么公司破產的事情,跟你無關;但是最大可以根據情況,依照您與他簽訂的合同,要求您履行相應的責任;
5、您借公司的20萬,如果是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借的,那么應當還給公司;若向最大股東借的,應當還給最大股東即可;
6、您說您的年齡比較小,那么如果不滿18周歲,相關事項需要您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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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了,企業法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破產了,企業法人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企業法人會不會因還不起債務而去坐牢呢?或者要沒收法人個人的所有財產。有沒有強制性要求一定要償還債務?

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時候就會去申請破產,不然等企業的債務慢慢增多帶來的影響會更大,對于企業法人來說破產是個艱難的決定,企業破產對法人也會產生一定影響。總的來說,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企業破產且法人代表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來承擔,而應由法人自己承擔。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破產程序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按比例清償的原則,以及法定清償順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間進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1、破產的申請
破產的申請分為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第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第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第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于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那么,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為,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并無根據。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準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愿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系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除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外,法律也規定了個別強制情況。《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申請破產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實踐上,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提交義務較債權人的申請多一些,下面列出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產還債書面申請。
(2)上級主管部門(指企業開辦的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的,應提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破產的決議文件。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延伸閱讀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

1、哪些人可以當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法》,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2、當法定代表人有年齡與學歷要求嗎?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說應當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完全正常。至于在學歷、職稱、工作年限等方面則沒有要求。

3、外國人可以當內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可以。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

4、企業可以聘請員工當法定代表人嗎?

普通員工不行,如果員工同時也被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5、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東嗎?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東或董事會決定。

6、哪些人不能當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7、公務員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嗎?

不行。老《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據此,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一人能否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違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在兩個競爭性的公司同時法定代表人。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1.你問題中的“企業法人”應該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吧。這兩個概念含義不同。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還不起債可以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不會因此而坐牢或被沒收個人財產。

請教法律專家:買斷式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資產被上級主管部門擅自處分,如何救濟?

某由集體企業改造而成的買斷式股份合作制企業(僅有土地是劃撥的),其資產被上級主管部門擅自處分,現企業設備被上級主管部門賣掉,廠房被拆遷,資金被調走,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應采取何種方式救濟,以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如果訴訟,訴訟主體和案由如何確定,請審判及代理民事訴訟的高手不吝賜教。謝謝!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1、公司法里授予股東有權利對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訴訟的制度。
2、在請求董事會得不到處理或處理不利時,可以直接起訴維護公司利益
3、由股東直接以公司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也可以股東代表的名義維護公司利益
4、訴訟請求就是請求返還公司財產并賠償損失
股東權利救濟的直接訴訟機制
董事、高管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有獨立經營的權利,即便是企業的主管部門,也無權私自處理企業的財產。
需要知道更多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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