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權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比如占有的動產被盜搶、版不動產被霸占等。沒有他權人的積極侵奪行為則無此請求權,如借用人期限屆滿不返還借用物,遺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認為是侵奪占有。享有該請求權的主體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不論有無正當原權,也不論善意還是惡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權。但占有輔助人不能作為此項請求權的主體,只能以占有人的名義來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項請求權的相對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奪者,還包括侵奪者的概括繼受人。對于不具備即時取得條件的善意特定繼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奪的事實,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保證交易的安全的考慮,應對其已確定的占有加以保護,因而其不應作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對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存有較大爭議的是地役權和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現就此二爭議問題分別予以闡述。
1.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于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立法和學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體例和觀點。就立法而言,有所謂否定主義和肯定主義之別。《德國民法典》采否定主義,其第1027條規定:“地役權受妨害時,地役權人享有第1004條規定的權利。”而第1004條所規定的是所有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不作為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并不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采肯定主義,其第858條規定,第767條之規定于地役權準用之,據此,地役權有返還請求權之適用。就學說而言,有所謂否定說和肯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地役權不應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主要是,地役權不以占有供役地為前提,因而不可能產生地役權人喪失供役地占有的問題,況且,排除妨害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足以保護地役權,立法上沒有必要規定基于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肯定說認為,如供役地之占有與需役地之占有相結合或地役權須以占有供役地為內容,則在供役地被他人侵奪的情形下,應承認地役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在上述兩種學說中,否定說為日本之通說,肯定說為臺灣之通說。中國大陸多數學者傾向于贊同否定說,但物權法的三個專家建議稿和物權法草案似乎都持肯定意見,因為上述建議稿和草案都是統一規定返還請求權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有二:一是,學說和立法相一致,承認基于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只不過其適用的情形罕見而已);二是,立法以“但書”表明地役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或者留待司法機關解釋。筆者認為,還是以“但書”的形式明確規定為好。
2.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于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通說持否定見解。史尚寬先生認為,“抵押權為不含有占有標的物之權利,原則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請求權為限”;黃宗樂先生認為,“抵押權不含有為占有標的物之權能,故不生抵押物返還請求權,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王利明教授也認為,“由于抵押(權)人并沒有直接占有標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或侵權請求權,所以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①但劉凱湘博士卻認為,抵押權可以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難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妨害排除請求權或妨害防止請求權又不足以救濟抵押權的情況下,應當承認抵押權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過,抵押權人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而應當請求向抵押人返還。②筆者認為,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在于,其一,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不會發生抵押物自抵押權人處被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的情形;其二,即使抵押物被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由于抵押權并非必然需要實現之權利,故抵押人一般不會因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說明,因抵押人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發生幾率并不高,因此,不必賦予抵押權人以抵押物返還請求權。但是,如果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抵押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過,其只能請求無權占有人向抵押人返還,而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相關推薦: